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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張衛(wèi)平會長應邀參加兩岸民事訴訟法研討會

時間:2014-10-29   來源: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  責任編輯:elite

  2014年10月21日,兩岸民事訴訟法研討會在臺北政治大學綜合院館5樓國際會議廳舉行。臺北智慧財產法院法官林洲富、臺北大學教授林超駿、臺灣大學助理教授吳從周、政治大學副教授許政賢、銘傳大學副教授劉玉中和東吳大學助理教授劉明生進行了主題發(fā)言,政治大學教授姜世明、臺北大學法學院院長、教授張文郁、政治大學兼任教授蕭亨國和魏大喨法官進行了點評。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張衛(wèi)平和清華大學法學院博士后任重應邀參加。

10月21日,中國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清華大學法學院張衛(wèi)平教授應邀參加兩岸民事訴訟法研討會

  張衛(wèi)平教授在《大陸小額爭議訴訟程序與審級問題》主題發(fā)言中指出,新民事訴訟法關于小額爭議訴訟制度的設置從實際運行的情況看顯然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就此而言,這一制度的設置是不成功的。從立法和新民事訴訟法實施前的制度試行而言都有諸多應該吸取的教訓。在民事訴訟法修改方面,沒有對小額訴訟程序的若干問題進行科學、專業(yè)的實證調查研究。最突出的是關于小額標準的確定、一審終審、程序選擇、權力救濟方式等問題。在法律規(guī)定方面過于粗疏、簡陋。類似的問題在民事訴訟法其他制度的設置或規(guī)定方面也同樣存在,例如第三人撤銷之訴制度。修改過程的不開放、研討的不充分是民事訴訟法修改一直存在的問題。也應該看到,小額爭議訴訟制度實施的不理想也與司法體制和制度有關。即使是一審終審,但如果裁判機關具有足夠的公信力和司法權威,相信小額爭議訴訟制度也不至于如此低的適用率。這些原因導致無論當事人還是法院都不愿意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以增加不必要的風險。因此,改革司法體制,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權威是大陸當前必須推動的重要事項。此外,糾紛解決需要多種方式或途徑,不可以將所有小額糾紛的解決全部寄希望于訴訟解決或司法解決。因此,在大陸建立廣泛、多元的與糾紛類型相應的糾紛解決機制是至關重要的。訴訟程序是解決糾紛的一種形式和手段,這種方式解決的司法性使得訴訟程序不可能滿足一定的程序要求,因此,必然具有一定成本和剛性。不能指望所有的小額爭議都以特別簡化的司法程序加以解決。

  針對東吳大學助理教授劉明生關于民事訴訟協(xié)同主義的發(fā)言,張衛(wèi)平會長在點評中表示贊同和認可。德國民事訴訟協(xié)同主義不過在1978年被少數(shù)派學者Wassermann所主張,并非德國從1976年到2014年以來的主流觀點。德國的主流觀點為修正辯論原則,而非協(xié)同主義。德國民事訴訟法發(fā)展的歷史經驗,也值得兩岸民事訴訟在基本原則問題討論時加以注意和借鑒。

  任重博士在《擔保物權實現(xiàn)程序的定位與審級問題》主題報告中認為,擔保物權實現(xiàn)程序的討論和立法進程是民事程序法與實體法脫節(jié)的具體例證,這一問題已經在張衛(wèi)平會長的相關論文中被指出和討論。使擔保物權實現(xiàn)程序符合實體法的立法目的是相關程序定位和構建的根本任務與基本導向。雖然大陸地區(qū)相關制度構建借鑒了臺灣地區(qū)聲請拍賣事件,然而擔保物權實現(xiàn)程序的審理范圍卻遠大于臺灣地區(qū)聲請拍賣事件,這也是理論和實踐中程序定位和審查標準爭論的根源所在。為了與《民事訴訟法》第15章特別程序一般規(guī)定和第195條規(guī)定相協(xié)調,為了保障當事人特別是對方當事人的程序權利和實體權益,應當將擔保物權實現(xiàn)程序的審理對象限定在程序問題,關于擔保物權的實體權利問題應當依普通訴訟程序加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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