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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與商法規(guī)范表達”學術研討會綜述

時間:2016-09-28   來源: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責任編輯:xzw

  2016年9月24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的“民法典編纂與商法規(guī)范表達”學術研討會在北京順利舉行。來自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央財經(jīng)大學、國家檢察官學院、華東政法大學、南京大學、浙江大學、西南政法大學、最高人民法院等單位的專家學者共計40余人參加了本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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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幕式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鄒海林研究員主持。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所、國際法研究所聯(lián)合黨委書記陳甦研究員致開幕辭。陳甦研究員指出,民法典編纂與商法的發(fā)展息息相關,學界應在更為寬廣的視野內(nèi)考察民法典體系下商法的規(guī)范表達問題。就目前已經(jīng)公布的《民法總則草案》而言,其中涉及到商法內(nèi)容的規(guī)范仍然需要全面斟酌、深入研究。他隨后以非營利法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限、法人分立等具體議題為例分析了應當如何完善《民法總則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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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研討會共分四個單元進行主題研討。

  第一單元為“會議主旨研討”,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鄒海林研究員主持。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趙旭東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孫憲忠研究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朱慈蘊教授、國家檢察官學院石少俠教授、南京大學法學院范健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趙萬一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管曉峰教授分別做主題發(fā)言。

  趙旭東教授認為商事立法在民法典編纂中具有特殊地位。絕對意義上的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均不可取,民商立法體例的理性選擇應是民法法典化和商法單行法并行。在此基礎上,他充分闡釋了制定《商法通則》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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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憲忠教授認為《民法總則草案》中關于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區(qū)分存在不徹底的問題,忽視了“中間法人”存在的事實。對于非法人組織必須登記的問題,他也認為需要進一步的斟酌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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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少俠教授認為商法是民法的特別法,在司法實踐中要優(yōu)先適用商法。商法作為特別法也需要自己的“統(tǒng)帥法”,因而有必要制定《商法通則》?!渡谭ㄍ▌t》的制定不僅有其法理基礎,而且更是商事實踐之急迫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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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慈蘊教授認為在處理民法典中的商法規(guī)范表達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民法商法化”的程度和既有立法現(xiàn)狀的制約,并合理運用立法技術妥當安排商法規(guī)則。但是,《商法通則》的制定依然有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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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范健教授對于《民法總則草案》中商主體規(guī)范內(nèi)容進行了討論分析,認為草案應當刪去個體工商戶的規(guī)定,重構法人概念并將商合伙、個人獨資企業(yè)均納入到法人范疇,刪去非法人組織的相關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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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萬一教授認為民法是調(diào)整商品經(jīng)濟的基本法,是市場經(jīng)濟的前置性法律;商法是市場經(jīng)濟的基本法,在市場經(jīng)濟法律體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民法典中的商法規(guī)范表達需要充分尊重這一基本定位,并應盡量充實相關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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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曉峰教授認為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區(qū)分沒有充分考慮實踐情況,存在體系上的漏洞,應當繼續(xù)予以完善。同時,在合作社的規(guī)范體系下應當增加消費者合作社的內(nèi)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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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單元的主題為“民法典編纂與商法體系建構”,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崔勤之研究員主持,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凱湘教授、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龍衛(wèi)球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王涌教授分別做主題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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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劉凱湘教授認為民法典不應當過多包含商法制度內(nèi)容,民商分立才是科學理性的選擇。他隨后就《民法總則草案》涉及的法律淵源、基本原則、主體制度、法律行為等內(nèi)容進行了梳理,強調(diào)了商法制度的特殊性以及商法典制定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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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龍衛(wèi)球教授認為我國已經(jīng)形成的民商合一立法模式并非實質(zhì)意義上的民商合一,而是一種權宜之計。在私法關系商法化的背景下,應當注意到民商制度的融合趨勢,并在此基礎上選擇妥當?shù)纳谭⒎J健?/sp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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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涌教授認為商法的規(guī)范表達應當搭上民法典編纂的“快車”,在民法總則中增加營業(yè)、企業(yè)等概念,使之具有更強的“商法品格”。同時,應當大力推進商事單行法的出臺,推動“中度”民商分立的法典匯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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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劉俊海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蔣大興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jīng)濟法學院李建偉教授擔任本單元的與談人,就上述主題發(fā)言發(fā)表了精彩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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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單元的主題為“主體制度中的民商關系”,由南京大學法學院范健教授主持,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葉林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張谷教授分別做主題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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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葉林教授認為現(xiàn)行《民法總則草案》中關于營利法人和非營利法人的分類存在較多問題,他建議從民事主體和商事主體的角度加以區(qū)分?!捌渌黧w”的外延范圍應當涵蓋“法定機構”,對于“合伙”應當從體系角度進行深入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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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谷教授認為民法典編纂應當最大限度利用既有立法資源,而非刻意效仿潘德克頓體系。他對于《民法總則草案》中法人制度的完善進行了充分闡釋,認為應當有效區(qū)分公法人和私法人、民事主體和商事主體、世俗法人和宗教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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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華大學法學院梁上上教授、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曹興權教授、中央財經(jīng)大學法學院繆因知副教授作為與談人對于兩位主題發(fā)言人的報告進行了深度點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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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單元的主題為“民法典編纂中的商法參與和民法典編纂后的商法發(fā)展”,由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朱廣新研究員主持,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陳潔研究員、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王建文教授、中國社會科學雜志社趙磊教授分別做主題發(f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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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陳潔研究員對于民法典體系下如何“納入”商法規(guī)范這一問題在“納入范圍”和“納入技術”兩個層面進行了深入的評析,在此基礎上她對《商法通則》立法的體系定位、內(nèi)容安排、路徑依賴等問題展開了全面的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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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建文教授認為應當推動我國總綱性商法規(guī)范的立法化,實現(xiàn)民商區(qū)分的立法要求。他認為解決現(xiàn)行商法體系缺陷的當務之急是通過體系化研究確定總綱性商法規(guī)范的數(shù)量、類型及其立法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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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趙磊副教授認為民法典應當具有開放性以適應復雜多變的現(xiàn)實。民法典立法不應選擇民商合一模式卻以民商分立模式下的民法典作為范本。民法典立法需要根據(jù)商事活動需要實現(xiàn)民法與商法的體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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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周倫軍法官、華東政法大學經(jīng)濟法學院季奎明副教授、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鄭觀助理教授作為與談人就相關議題發(fā)表了全面而精彩的評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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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后,鄒海林研究員做總結發(fā)言,他強調(diào)商法學界對于“民法典編纂與商法規(guī)范表達”這一議題應當盡量形成共識,不須過分關注商法形式層面的獨立性問題,而應重點就商法規(guī)范如何更為清晰地表達加以深入探討。最后他感謝到場嘉賓對于會議的支持并宣布會議順利閉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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