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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發(fā)出“檢察建議”開啟再審序幕

時間:2014-12-18   來源:法制網  責任編輯:elite

  海南省檢察院接受法制日報獨家采訪反思"黃家光"錯案

  最高檢發(fā)出“檢察建議”開啟再審序幕

  □法制網記者 邢東偉

  1994年7月5日,海南省瓊山市東山鎮(zhèn)(現海口市秀英區(qū)東山鎮(zhèn))兩村村民因瑣事結怨,雙方發(fā)生扭打,其中一方動用了刺刀、鋤頭等,導致一人重傷,一人死亡。

  不久,新嶺沖村村民黃家光便被列為犯罪嫌疑人之一。自1994年至1998年,黃家光三次被抓,其中兩次被取保候審。2000年7月11日,他被海南省中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同年12月21日,海南省高院二審維持原判。

  時隔14年,黃家光于2013年10月14日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復查,認為黃家光參與作案的證據不足,隨即向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書》,建議按照審判監(jiān)督程序對本案重新審判。2014年9月29日,海南高院再審宣判,黃家光無罪獲釋,并獲賠160余萬元。

  這起“遲到14年的改判”是如何被重新啟動的?檢察機關倒查發(fā)現存在哪些問題?又應該從這起錯案中獲得哪些啟示?對此,2014年12月17日,海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彥接受《法制日報》獨家采訪,披露了這起錯案啟動重審過程。

  “檢察建議”開啟再審序幕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廳收到來自海南的一封申訴信,通過初步核查,辦案人員意識到這也許是一起錯案。

  而這封申訴信的主角便是正在監(jiān)獄服刑的黃家光。他因卷入1994年的一起命案,法院兩輪審判后獲判無期徒刑。這同時開啟了黃家光及家人漫長的申訴之路。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10月14日立案,他已申訴了13個年頭。

  立案后,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從海南檢察機關調閱了黃家光等人故意殺人案一審、二審全部案卷及相關材料進行仔細查閱。通過查閱偵查卷、公訴內卷、審判卷及申訴卷等20多本案卷材料,辦案人員發(fā)現本案認定黃家光參與故意殺人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特別是二審終審后出現新的證據,證實案發(fā)時黃家光不在現場。

  “對此,最高人民檢察院辦案人員專赴海南,找到了能夠證實案發(fā)時黃家光在不在案發(fā)現場的證人,一一進行詳細詢問。同時,對原來供述黃家光參與作案的同案人黃家鵬、黃世勝進行訊問。”海南省檢察院副檢察長吳彥告訴記者。

  通過層層核查,該案真相漸漸明晰。

  原來,案發(fā)當天,黃家光正在澄邁縣儒林村與黃家英、王槐益等人一起為他人修建房屋。

  1996年3月,黃家光等人作為涉案人員被抓獲。1997年,犯罪嫌疑人黃家鵬因懷疑黃家光帶著民警去抓他而怨恨,便一口咬定黃家光也參與作案。不久,另一位犯罪嫌疑人黃世勝也因警方告知黃家光承認殺人便將錯就錯,把黃家光說成同案犯。

  由于有兩名同案犯的供述及黃家光在偵查階段曾做了有罪供述,同時也有一名證人指證黃家光殺人,法院一二審均根據當時現有證據認定了黃家光犯故意殺人罪。

  服刑后,同案犯黃家鵬因誣陷他人,在良心上受到極大譴責,于2002年、2003年、2005年三次寫書面材料證實黃家光案發(fā)時不在現場。同案犯黃世勝也出具書面材料,證實黃家光的清白。此時,黃家光案的證據發(fā)生了重大變化。

  吳彥表示,鑒于此,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4年1月向最高人民法院發(fā)了《再審檢察建議書》,最高法很快與最高檢達成一致意見,由最高法要求海南省高院對該案啟動再審程序。

  2014年8月20日,海南省高院對黃家光申訴案予以立案,9月29日,海南省高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當庭宣判,撤銷一審判決和二審裁定中對于黃家光定罪量刑部分,宣告黃家光無罪,當庭釋放。

  自此,這起申訴了十余年的案件終于塵埃落定。

  據了解,黃家光申訴案是刑事申訴案件辦理程序改革以來,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出再審檢察建議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強化監(jiān)督守住“正義底線”

  因偶然卷入一場命案,14年后才沉冤昭雪。當年24歲的黃家光現已變成42歲的中年人。

  “自海南高院改判之后,我們隨即啟動了‘黃家光等人故意殺人案倒查機制’。在倒查中發(fā)現,僅從檢察機關來說,我們在審查起訴、提起公訴等環(huán)節(jié)同樣存在不少問題,值得我們認真吸取教訓?!眳菑└嬖V記者。

  吳彥稱,首先,當時該案的承辦人在審查起訴階段對證據審查不仔細,對審查起訴中黃家光再次翻供并提供能證明自己案發(fā)當日在澄邁縣打工的證人名單未能充分重視。對于黃家光不在殺人現場、相關證人證詞模棱兩可等,承辦人應當復核的證據沒有復核。其次,在該案存在疑點時,也沒有對所有證人進行調查,沒有對已作證的證人進行證據核查、固定。第三,辦案人員對訊問嫌疑人工作不重視。犯罪嫌疑人處于羈押狀態(tài),1998年8月5日第一次退回補充偵查時間長達1年7個月,檢察機關沒對公安機關違法辦案進行監(jiān)督。而且,本案還涉及超期羈押。第四,對法院在一審開庭時沒有為黃家光指定辯護人沒有監(jiān)督。

  “工作責任心不強,執(zhí)法不嚴謹不細致,也是應該深思的。”吳彥說,“細節(jié)決定成敗,檢察機關對該案的審查報告沒有寫明提審犯罪嫌疑人情況,沒有寫明犯罪嫌疑人翻供情況等。同時,辦案人員提審黃家光時也沒有訊問提綱,流于形式。對于黃家光沒有作案時間的辯解沒有進一步詳細訊問。這也反映了我們在證據意識、程序意識及監(jiān)督意識等執(zhí)法理念方面的缺失”。

  “直面錯案,我們必須反思”

  “黃家光案件給我們帶來的不僅僅是心痛,更是執(zhí)法辦案人員的集體反思。”吳彥對記者說,“面對這起冤案,我們迅速啟動案件評查程序,正在通過詢問承辦檢察官、查閱案件相關材料、走訪相關單位,逐步還原當時辦案情景,逐一排查辦案各環(huán)節(jié)存在的問題。”

  吳彥表示,執(zhí)法辦案中萬分之一的失誤,對當事人來說都是百分之百的傷害。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jiān)督機關,冤案的出現恰恰反映了之前存在監(jiān)督不力、不到位的問題。全省檢察干部務必吸取這個慘痛教訓,牢固樹立正確的執(zhí)法理念,進一步規(guī)范執(zhí)法,堅決杜絕此類案件的再次發(fā)生。

  “守住正義底線,隊伍建設始終是根本?!眳菑┱f,從某種意義上講,司法人員掌握生殺予奪的權力。無論是徇私枉法還是執(zhí)法水平不高,無論是故意還是過失都有可能導致錯案冤案的發(fā)生。除卻其他因素,黃家光冤案形成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檢察人員的能力水平、執(zhí)法觀念和態(tài)度問題。全省檢察機關要結合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于建設高素質法治專門隊伍的要求,通過各種方式努力提高檢察隊伍的思想政治素質、業(yè)務工作能力、職業(yè)道德水準,著力建設一支正規(guī)化、專業(yè)化、職業(yè)化的法治專門隊伍。

  記者了解到,針對該案件中暴露出的一系列問題,海南省檢察院黨組向全省檢察機關提出四點要求:一是加強案件管理,嚴格辦案層級審查責任制、案件備案及報告制,組織開展案件評查、完善以質量為主導的考評標準;二是強化法律監(jiān)督職能,加強對偵查活動的監(jiān)督,同時強化內部監(jiān)督,建立健全辦案責任制;三是以黃家光案件作為典型教材,對全省檢察人員進行執(zhí)法理念教育,規(guī)范司法執(zhí)法行為,嚴格按照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規(guī)則的規(guī)定依法辦案;四是牢固樹立罪刑法定、疑罪從無的執(zhí)法理念和程序、證據意識,不斷提高執(zhí)法者的執(zhí)法水平和執(zhí)法能力。

  法制網???2月17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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