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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敏遠:現(xiàn)實、具體推進司法權運行機制改革

時間:2015-12-09   來源:中國法學網(wǎng)  責任編輯:elite

  很高興來參加我們這個關于司法改革的研討會,在本單元我們聽到了來自北京知識產(chǎn)權法院和來自吉林長春的區(qū)檢察院,他們進行司法的權力運行的機制方面的改革經(jīng)驗介紹,很受啟發(fā)。坦率的說,司法權的運行機制問題,許多方面我還需要進一步研究,所以理解和認識可能有很多不到位的地方。但是,我想司法權的運行機制改革的目標,應該是和司法改革的目標是一致的,那就是促進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權力運行的效果。

  下面我談四點體會:

  第一點,我們改革確定了很高的目標,很有問題針對性。像知識產(chǎn)權這個提到了“四個國際一流”,我第一次聽到。長春九臺區(qū)檢察院改革有很強的問題意識。比如,改革前他們的院級和中層以上的領導占了40%,我聽著都很吃驚,這個情況不改革可能是不行的。這兩個應該充分肯定。

  第二點,就是審判權跟檢察權有共同的目標,但是可能有運行機制上各自不同的要求,不能套用一個模式。我們的審判權和檢察權的運行機制改革,包括運行方式,包括權力的構成形式以及具體的標準等等,確實有一些是有共性的,但是我想更多的現(xiàn)在應該看到什么?還是有相應的差別的。我們知道檢察權在我們國家規(guī)定當中也是司法權,但是我們國家檢察院所行使的權力相對而言和法院行使的審判權差異還是很大的,尤其是檢察機關本身行使權力的內部還有劃分,差異也很大。批捕、起訴、職務犯罪的偵查,差異是巨大的。我想強調不能用一種模式,說法院審判權運行機制改革的模式我們檢察機關也用這種模式,可能一種模式很難套用,甚至檢察機關內部因為權力構成很復雜也不能用一種模式。

  我舉個例子,審委會改革一直是遵循兩個方向進行,一個是它的權力的性質或者運行方式的變化,主要是用來討論決定案件,還是用來討論研究本院審判工作當中的問題,來解決這方面的問題,這個我們講的是它的功能職能的轉變。另一個方向是審委會討論決定案件的范圍在不斷的縮小。我們檢委會是不是也要遵循同樣的路子?我覺得不一定和審委會走相同的路子。再比如說讓審理者裁判,讓裁判者負責,我想這個基本要求提的應該說是符合我們審判權運行的基本規(guī)律。那么我們檢察權的運行,我們看到也提出了“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那么這個含義到底是什么?檢察機關內部的領導方式、上下級之間關系,是不是也和審判權一致呢?我覺得應該有它特定的含義,我不是說“誰辦案誰決定,誰決定誰負責”這個沒有它的價值,它有它的價值,但是含義可能要有一些專門的研究。

  第三點,我們知道全國的情況很復雜,不僅地區(qū)存在著差別,法院類型差別都很大,不同地區(qū)、類別、層級的司法機關應當根據(jù)自身實際設定相應的適當目標或標準。我想知識產(chǎn)權法院可以提四個國際一流,別的法院不如提符合法律標準。當然有國際標準的時候我們能達到國際標準是最好的。

  第四點,應當改革那些與司法規(guī)律不太一致的,甚至相違背的那些考評指標、考評方法。據(jù)我所知那種違背規(guī)律的考評辦法現(xiàn)在還不同程度制約、扭曲了辦案活動,這個問題不解決,可能我們司法改革進一步開展就會受到很大的制約。

  時間關系說這幾點體會,謝謝大家!

  (本文系王敏遠研究員在12月3日中央司法體制改革研討會上的點評實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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