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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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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半場發(fā)言人李禮仲:兩岸經濟法學之比較——以競爭法制中經營者集中為研究中心

時間:2018-08-09   來源:  責任編輯:

各位領導、各位專家學者:

  大家好!我今天很高興在這個地方跟各位探討一下兩岸經濟法學中的經營者集中。

  前面的兩個報告人對經濟法的相關概念已有很多論述。因為時間關系,我在這里做一個言簡意賅的說明,因為我的報告有將近59頁,不可能一頁一頁都討論到。

  經濟法學相對于傳統(tǒng)法是新興法學,因為傳統(tǒng)法一般都在探討民事跟刑事,貿易的發(fā)展特別是跨國或跨境貿易的發(fā)展越來越重要,經濟法學的產生就是希望通過公權力平衡市場的不公平,讓大家有自由競爭的機會。

  1890年誕生了反托拉斯法以建構公平競爭之市場。其實人類早在羅馬帝國時代就開始對壟斷有所限制,現(xiàn)今有了限制還不夠,并限制業(yè)者在產業(yè)結構性方面謀求獨占地位而在貿易行為上顯失公平。公平競爭理念1850年代在德國已產生,無非希望大家依照自己的本事在市場上競爭。怎么樣讓公權利介入,有幾個學派,但都希望政府在出手管理的時候,能夠注意到公平性問題。

  公平交易法有二者,即禁止獨占行為和不公平競爭行為。比如想在某一個產業(yè)獨占,沒有辦法就想跟別人聯(lián)合在一起,如果不能跟別人聯(lián)合,干脆把別人買下來,就是所謂的結合?;蛘哌M入一個產業(yè)后,在競爭過程中使用一些排除競爭的小手段,這時候不公平競爭就產生了。

  競爭法(反托拉斯法)在臺灣叫“公平交易法”,大陸叫反壟斷法,其他國家或地區(qū)叫“反托拉斯法”或者“競爭法”。臺灣在1992年實施公平交易法,主要規(guī)范的范圍是公司、工會,以及政府的一些私法上的行為。臺灣“公平法”有一些除外適用規(guī)定,針對公益性的正當行為。

  “公平法”規(guī)范的主體是企業(yè)對企業(yè),跟消費者有沒有關系?如果企業(yè)跟企業(yè)之間有適用良好的規(guī)范,則產品或服務質量會好、價格會低,當然會保護到消費者,所以公平交易法間接保護消費者,而不是直接對消費者予以保護。公平交易法在限制不公平競爭上的一些細則跟大陸的反壟斷法蠻貼近的。

  今天最主要跟各位談論六個面項。

  首先,最近看到美國引發(fā)了世界性的貿易戰(zhàn),其實在2006年開始,美國就已經開始用“反托拉斯法來”進行所謂競爭法的戰(zhàn)爭,那時候對侵犯到美國競爭法的國家和地區(qū)予以制裁,所以2007年長榮和中華航空公司被控涉及與其他11家航空公司共同操作票價,華航于2017年以1950萬美金和解,臺積電今年4月份被歐盟展開半導體銷售領域是否存在壟斷的調查??梢钥闯觯瑲W美各國把“競爭法”執(zhí)法從國內引發(fā)到國外,任何不公平的競爭行為違反到它本國利益,都會予以處罰?!案偁幏ā敝畧?zhí)法本來是屬地原則,現(xiàn)在已經通過效果原則來進行域外適用。我自己擔任臺灣公平會委員會的時候,2013年曾處理6家CD player,因有被處分申請適用寬恕條款,因此有些案子沒有公布出來。臺灣第一次適用域外原則處罰1家日本公司、2家韓國公司,因為他們跟三家臺灣公司進行聯(lián)合行為,侵犯到市場的公平競爭,所以共處分了將近6000萬新臺幣。大陸2008年頒布了《反壟斷法》,第2條規(guī)定了域外適用制度,可是它的標準不明確,可能造成實施上存在難點。所以我建議將來大陸立法要詳細一些,并增加救濟制度,如果對外國廠商予以處分后,救濟制度也是很重要的。

  第二有關“競爭法”之遵守、自律、寬恕政策。要求廠商能夠了解,如果不慎涉嫌違法,應適用“寬恕政策”所謂“窩里反條款”可以在涉案后獲得減免處罰。三星就是因為用了“窩里反條款”得以免除處罰。三星帶頭與其他五家公司聯(lián)合,提高面板在美國市場的價格而遭劾,但因為向美國聯(lián)邦交易委員會申請適用“寬恕條款”而免除了處罰。但做壞事的總會得到壞報,在前幾年三星Note7手機因常常發(fā)生爆炸事件而招致巨大損失,所以一個企業(yè)如果沒有良心,將天理難容。在臺灣,公平交易委員會已經建立遵法機制環(huán)境,但因為沒有優(yōu)待配套實施細則而成效不彰。

  第三,臺灣地區(qū)原則采取自由主義,以申報作為例外。申報采用整體經濟獲益與限制競爭不利益的比例原則。大陸1993年9月也通過了《反不正當競爭法》,2008年才開始反壟斷。大陸的《反壟斷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揭示其立法目的,為了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提高經濟運行效率,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fā)展??梢钥吹酱箨懴胍⑹袌龉礁偁幁h(huán)境的決心,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禁止壟斷協(xié)議,進行經營者集中控制,禁止行政壟斷。

  第四,剛才談到為什么反行政壟斷,比如大陸的《反壟斷法》有相關條款,因為自由市場客觀上要求行政機關不要去做任何控制市場的行為,比如不讓別省產品進入到自己省里來。其實用其他的行政規(guī)范或者憲法規(guī)范就可以,不必要通過競爭法律來規(guī)范,全世界也沒有看到過行政壟斷的規(guī)定,我認為未來修改的時候可能要拿掉。因為不管是反壟斷法還是競爭法都是管制違法競爭行為,將行政壟斷不置于反壟斷法并不會影響它的執(zhí)法。

  第五,反壟斷審查、對國家經濟安全的審查,這常常會讓人覺得錯縱復雜,因為不管是審查機關還是主管機關,用國家安全為由來審理一個經濟領域的競爭案件,是不太適合的。例如在2006年8月法國賽博SEB并購浙江蘇泊爾案件中,對外國投資者進行上市公司戰(zhàn)略投資管理,但其對國家經濟戰(zhàn)略未產生影響,如果有過度的審查會讓外國人一頭霧水,認為一個單純的經濟行為,為什么會有國安這方面。臺灣并沒有對影響區(qū)域戰(zhàn)略的產業(yè)予以審查,放在“反壟斷法”上面,一般對從境外到臺灣地區(qū)的投資是否影響安全予以審查,不單純進行經濟方面的考量。

  第六,《反壟斷法》在大陸已實施十年了,現(xiàn)在申報項無條件批準的有2052件,公布的有38件,只有2件是被禁止的,36件是附條件許可。有個案例,可口可樂的經營集中被禁止,有三個原因:第一個它將會一舉擴張至果汁市場,第二個會阻止其他潛在競爭者進入市場,第三個有礙中國大陸果汁業(yè)的發(fā)展。又如松下收購三洋的案子,因為擔心它規(guī)模過大而影響競爭,影響手提電腦和手機電池的全球占有率,所以大陸在通過的時候也對它作了一些限制。

  這是我對臺灣和大陸禁止經營集中和“事業(yè)結合”概念的簡單報告。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史帝格立茲談到,競爭政策不只是富國專屬的奢侈品,更是所有追求“利伯維爾場經濟”國家的必需品。臺灣與大陸有關機構應切實執(zhí)行競爭法制,共同建立一個“利伯維爾場經濟”國家,使產品與服務更加有競爭力,使消費者享受公平競爭市場之福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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