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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圖文實錄 》第十三屆中國法學青年論壇 》專題報道 》第三分論壇
點評人:申衛(wèi)星

時間:2018-07-12   來源:  責任編輯:fml

  謝謝主持人,感謝論壇的邀請,剛才李文超報告的關于鄉(xiāng)村法官調解這樣一個題目,我覺得非常好,我看了這個報告,聽了文超主任的演講,我感覺有三個特點。第一個就是報告做得非常詳細,不僅有可視化的圖表流程,更主要的還有一些實證的調查和訪談,使他的結論不再停留在想象當中,有扎實的實證基礎,這個也是當下法律研究應該倡導的。過去我們的法學研究重點是在突出邏輯推理上、規(guī)范分析上,較少運用事實和數據說話,文超主任這篇論文做了大量統(tǒng)計工作,同時還有很多走訪,同時對北京市門頭溝區(qū)的調查,法官的年齡有60%以上是偏年輕的,講“三無”法官審理家事糾紛,他的知識背景和生活經驗不足,沒結婚沒有子女,沒有審判辦案的經驗,這確實是當下調解過程中面臨的人員上的障礙,第一個特點是有實證基礎。

  第二個特點是語言非常精練和傳神,剛才講的靶向調解,這種用法非常傳神,也非常精細,把問題突出出來了,還有張弛過度的調解,類似的語言在篇幅中都貫徹了,這種表達顯然是在實務中包括理論中應該倡導和學習的。

  第三個特點是結論和研究方法是非常理性的,對調解的功能和作用,特別是今天青年論壇主要是講“楓橋經驗”背景下,他沒有把調解放在所謂的神壇上,調解不是萬能的,盡管我們倡導調解應該是跟訴訟一樣甚至是仲裁,在社會矛盾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里發(fā)揮了很重要的作用。但是文超主任的研究表明,調解未必盡如人意,調解還存在很多外在的欠缺,包括人員不足等。所以我覺得這種結論得出是非常理性的,沒有把調解放在非常高的地位。從道理上講,其實我個人有個看法,就是家庭糾紛,包括夫妻和子女的糾紛,甚至醫(yī)患矛盾我接觸比較多一點,某種程度上我們國家法制的立法是萬里長征的第一步,甚至有的領域是法律不入之地,比如家庭關系、甚至到醫(yī)患關系,有時候可能法律沒有介入還能夠處理,法律一旦介入之后,關系走向了非常僵化的權利義務對抗,這樣情況調解就有天然的優(yōu)勢。

  但是在這樣的背景下,文超主任告訴我們,盡管這些有天然的調解適應的土壤,這個領域調解仍沒有發(fā)揮重要的作用,還需要繼續(xù)完善。

  我讀這篇文章確實在調解中有很多還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初級調解,這個初級調解如何進階,進階路徑有四個。第一個就是調解方式,我們的調解其實是評價式,對這個事情要有是否很清楚,有時候家庭關系是越理越亂,親子關系也是越理越亂,涉及到贍養(yǎng)費兒子要承擔很多,但是依法辦事會使親子關系弱化。所以日本倡導調解不做評價,調解人是居中的,不進行事實判斷,也不進行法律規(guī)則的判斷,更多是在調解過程中促進當事人和解,這是符合糾紛解決的終極目的的,這點我是贊成的。而且調解的目的不是為了一紙調解書,這點我們的看法是一樣的,應該重視過程而不是結果。這當然是一種理想化,包括司法責任績效的壓力下,結案率要求頂在頭上,對當事法官壓力非常大,所以出現他不愿意調解的情況。如果調解成還好,調解不成又從頭走一遍程序。但是從社會最終目的來看,法律中對于法院的設置是為了化解和消化糾紛,案結事了。有時候即便調解書出來了,但是案件沒有了,有的涉及到后續(xù)夫妻關系解除了,但是債務沒有解決,或者夫妻關系解除了,子女撫養(yǎng)沒有可行性解決方案,使調解力度有很大的難度。所以要思考調解用什么方式。

  第二個調解目標,未必一定要有一個結果,可能這個過程中也是一個很好的普法教育,甚至是化解當事人心里上的不快,是一個很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即便沒有達到預期調解效果,但是為后續(xù)的判決執(zhí)行奠定了良好的基礎。而這點上調解功能絕對不可以被忽視。

  第三個是調解范圍,我看你分的是調解前置和調解自愿,某種意義上就是強制性調解和自愿調解,資源調解應該是放開的。我想討論的問題不是這個,我想調解的類型是不是只局限于鄉(xiāng)土,門頭溝其實也不偏,我想說可能鄉(xiāng)土并不是重點,可能城市里有些案件類型也適合調解,跟鄉(xiāng)土和城市無關。鄉(xiāng)土也未必都是說方言的,城市未必就沒有方言,方言也不是調解的重要的前提和依據,關鍵看案件類型。在這點上,我覺得你舉的例子,沈某和梁某的糾紛表面上是夫妻糾紛,更多是債務糾紛,夫妻關系已經徹底破裂了,你陳述的事實中實際上是妻子是有過錯的,這個情況下雙方對離婚是沒有爭議的,有爭議的是婚姻期間投資的鞋廠產生的債務糾紛問題,所以與夫妻無關,關鍵看案件類型。所以與鄉(xiāng)土和城市無關,與夫妻無關,關鍵看案件類型決定調解范圍。甚至調解有自愿的,不一定是強制的,如果是自愿調節(jié),對于社會主義法制的終極目標來說,化解糾紛是有好處的。

  最后調解的功能,我開會聽了一些評價,司法責任制使得法官的壓力非常大,有終身追責,類似的例子有很多,藥品也是被終身追責。這些表面上是維護人權的,實際上使藥品可行性沒法實現。不要說調解在司法責任制壓力下發(fā)揮作用的空間相對比較小,如果大家一定要總結“楓橋經驗”的話,就要考慮考慮,怎么能夠讓法官松綁,能夠在更寬松的范圍內真正實現人民糾紛化解這一終極目的的調解,讓它發(fā)揮更主要的功能。以上是對文超主任的報告評議,不當之處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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