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韓大元:現(xiàn)行憲法五次修改的經驗總結

時間:2018-05-11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各位領導、各位嘉賓、各位同仁,

  自1982年現(xiàn)行憲法頒行以來,根據改革開放與國家發(fā)展的客觀需要,在總體上保持憲法穩(wěn)定性的同時對現(xiàn)行憲法進行了五次修改,使憲法與社會發(fā)展保持一致,不斷完善中國憲法制度與體系,并形成了憲法與改革良性互動的運行機制與特色,積累了一定的經驗,值得我們認真總結,并認真思考新時代憲法發(fā)展的理念與路徑。

  一、堅持黨對修憲工作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

  在我國的修憲過程中,始終堅持黨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把黨的領導貫穿于憲法修改的全過程,確保憲法修改的正確政治方向,最大程度降低由于修憲可能引起的一些政治風險,確保修憲工作的有序進行,它已成為我國憲法制定與修改工作的特色與優(yōu)勢。

  這一憲法慣例來自1954年的制憲過程。在制定1954年憲法時,先由中共中央成立憲法起草小組完成憲法草案初稿的起草工作,再由中共中央把通過的草案初稿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起草委員會討論,后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草案)》,并提交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審議,經過廣泛的民主討論,最終提請第一屆全國人大審議通過。

  在隨后的歷次修憲工作中逐漸形成了在黨的統(tǒng)一領導下,既符合憲法精神,又行之有效的修憲工作程序和機制。即每次憲法修改,先由中共中央政治局形成《中共中央關于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草案)》,經黨中央全會審議和通過,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依法形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和通過。這一修改方式很好地將黨的主張與人民的意志相結合,使修憲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與社會效果。

  二、實現(xiàn)國家指導思想的與時俱進

  國家指導思想是憲法制定、憲法修改、憲法解釋以及憲法實施的整個過程中的思想原則和行動指南,一般被稱之為“憲法的靈魂”,一部憲法是不是科學,首先看指導思想是否正確。從1982年憲法確定“四項基本原則”作為我們的憲法指導思想以來,經過了我們1999年、2004年的修改,我們把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寫入憲法,使之成為國家指導思想。2018年的修憲中,我們把科學發(fā)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載入憲法,在國家的指導思想上又一次歷史性的飛躍,它將成為我們未來中國憲法學理論的發(fā)展、中國憲法制度的發(fā)展以及中國法治發(fā)展的重要理論指南。

  三、形成憲法與改革的良性互動機制

  自1982年憲法實施以來一共經歷了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與2018年五次憲法修改,每次修憲為改革開放的順利進行提供憲法依據。

  1993年憲法修改將“改革開放”載入憲法,使改革開放成為憲法規(guī)定的國家目標與政策,具有憲法的規(guī)范效力。2018年的憲法修改,“改革”第二次入憲,進一步確認了改革在國家發(fā)展中的正當性與合憲性,為處理憲法與改革關系提供憲法框架。憲法第33條修正案與憲法第35條修正案將國家發(fā)展脈絡的表述由“革命和建設過程”修改為“革命、建設、改革過程”。我國正在經歷深化改革的歷史進程,國家發(fā)展目標不斷豐富,與憲法序言中的“改革開放”相呼應,表明了我國將繼續(xù)推進改革開放的決心。不同時期的憲法修改,適應了改革開放發(fā)展的需要,并提供了憲法依據。

  在經濟體制的方面,自1988年修憲對私營經濟的地位和作用、土地使用轉讓兩個方面的問題進行規(guī)定以來,我國經濟體制得到了長足的發(fā)展。1993年“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入憲、“國營企業(yè)”修改為“國有企業(yè)”,1999年憲法修改確立了我國“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fā)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2004年修憲則提出了“國家鼓勵、支持和引導非公有制經濟的發(fā)展”的要求。上述修改不僅使得公有制經濟實現(xiàn)了經營與所有的分離,而且也使得國家對于非公有制經濟的政策實現(xiàn)了從承認到鼓勵的轉變。通過憲法實踐的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在現(xiàn)行憲法中得以確立并鞏固。

  在經濟體制改革不斷推進的基礎上,我國的政治體制改革也逐步得到深化。

  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了不斷發(fā)展。1993修憲將“縣、市、市轄區(qū)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延長為5年;2004年修憲在全國人大代表的構成中增加了特別行政區(qū),并將鄉(xiāng)、鎮(zhèn)一級人大任期也延長為5年;2018年修憲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改為“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作為我國根本政治制度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到了進一步的鞏固和健全。

  1982年憲法在吸取文革教訓的基礎上,提出了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要求,并在憲法第5條規(guī)定“國家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的統(tǒng)一和尊嚴”,明確了“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yè)事業(yè)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確立了憲法的最高法律地位。1999年通過的憲法第13條修正案提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以動態(tài)的治理體系代替了靜態(tài)的制度體系,深化了我們對于法治的認識,明確了憲法規(guī)范中國家形象的建構目標。2018年修憲,將“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為“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思想上進一步明確了法治的重要地位。同時,本次修憲將“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修改為“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賦予該專門委員會以合憲性審查的職能,有助于推動憲法監(jiān)督,有利于在制度實踐中推進法治國家建設。

  監(jiān)察體制改革合憲性基礎得到確認。國家監(jiān)察體制改革是十八大以來,黨對于健全黨和國家監(jiān)督體系的統(tǒng)一部署,是為建立統(tǒng)一而有權威的反腐敗機制,以有效地控制公權力為目的的一項事關全局的重大政治改革,對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tǒng)一領導,實現(xiàn)反腐敗工作的法治化將發(fā)揮重要作用。作為一項重大改革,它必須遵循法治原則,以憲法為依據。2018年修憲通過的21條憲法修正案中,有關監(jiān)察委員會共計11條,分別是憲法第37條、41條、42條、43條、44條、46條、48條、49條、50條、51條、52條修正案。憲法修正案明確了監(jiān)察委員會的憲法地位,將為未來監(jiān)察體制的發(fā)展提供憲法依據。監(jiān)察委員會的重要功能就是限制一切公權力,而限制公權力,保障人權是憲法的基本價值。所以,監(jiān)察體制改革不僅在設立制度的時候要體現(xiàn)憲法精神,更重要的是在未來的運行中要認真遵循憲法原則,始終以憲法為依據,這樣才能完成憲法賦予監(jiān)察委員會的憲法使命。

  四、不斷豐富國家的發(fā)展目標

  大家看到,從1988年以來這幾次修改,重要特點是憲法關于國家目標的豐富。作為國家根本法,憲法必須對國家發(fā)展目標、國家基本國策以及國家價值觀等做出規(guī)定,國家目標的憲法表述是中國憲法不同于其他國家憲法的重要特色之一。通過國家目標的規(guī)定,使人民不僅對現(xiàn)實生活有一個安定感與穩(wěn)定感,同時要看到未來生活的合理期待。

  1988年以來的五次修改憲法注重對憲法序言第7自然段中有關國家指導思想、基本路線、根本目標等內容的修改。在歷史階段方面,1999年憲法作出了“我國正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判斷;2004年進一步明確了“我國將長期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在國家目標方面,1993年“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被改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2004年則在此基礎上增加了“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的要求。2018年的憲法修改中,憲法第32條修正案將序言第7自然段中“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為“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tài)文明協(xié)調發(fā)展,把我國建設成為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強國,實現(xiàn)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從而將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五位一體”的總體布局與“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加以憲法化,使之成為憲法的規(guī)范表述,從而在根本法中確立了國家的發(fā)展的方向。

  五、保持憲法的穩(wěn)定性與適應性的統(tǒng)一

  雖然改革是1982年憲法的一項重要價值,但憲法有自身的發(fā)展邏輯,保持長期穩(wěn)定性是憲法作為根本法的重要特征,任何情況下不能削弱或者否定憲法應有的穩(wěn)定性。這是國家長期穩(wěn)定的基礎。即使根據社會發(fā)展需要修改憲法時,也要采取對憲法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與權威性影響最小的方式,盡可能降低因修憲可能導致的憲法秩序的變動。

  在這次修憲中,中央反復強調要保證憲法的穩(wěn)定性、連續(xù)性和權威性,強調現(xiàn)行憲法是一部好憲法。不能因為改革而懷疑現(xiàn)行憲法的效力,要有憲法自信。也不要對我們的法律體系缺乏自信,首先穩(wěn)定才是法治的根本本質。2018年修憲后形成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文本包括1982年憲法與52條修正案,不存在新憲法或者2018年憲法。

  我國歷次修憲實踐始終堅持憲法穩(wěn)定性與適應性的辯證統(tǒng)一,在修憲原則上堅持對憲法作部分修改、不作大改,“可改可不改的不改”的原則,力求保持1982年憲法的穩(wěn)定性。如在憲法修改中盡量保持條文序號的不變。2004年憲法修改加入的“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與原憲法第33條規(guī)定的公民資格、平等原則、權利義務相一致原則等內容彼此間有明顯的差異性,但并沒有單獨設為1條,而是納入第33條作為其第3款,從而避免了因為加入一項內容而可能導致從第34條直至最后一條全部改寫序號的弊端。再如本次憲法修改征求意見的過程中,不少方面提出在憲法序言中增加“市場經濟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的表述。但有關部門研究后認為,在憲法已經規(guī)定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情況下,市場經濟的地位問題可以通過憲法解釋完成,屬于可改可不改的問題,因此決定不作修改。

  六、尋求民主性與科學性價值的統(tǒng)一

  在憲法修改中,既要發(fā)揚民主,但是民主未必是一個唯一的標準,在什么時候修改憲法、修改哪些內容,如何修改等問題上,我們需要回應社會的關切與期待。但也要合理區(qū)分憲法與法律的不同功能。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相較于普通法律而言,它主要規(guī)定了國家的指導思想、根本制度、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等等,在內容上具有根本性、綱領性、引領性的特征。因此,并非任何內容均適合規(guī)定于憲法之中,社會生活中大量的內容只需在法律的范圍內解決即可。在憲法修改中,要堅持憲法與法律的功能區(qū)分,通過必要的篩查程序將不宜規(guī)定于憲法的內容加以排除出憲法修改的考慮范圍,避免由于部門利益的影響或對于根本法地位的形式追求,將本不應規(guī)定于憲法中的內容寫入憲法修正案,有可能導致憲法與法律功能的混淆。

  自1982年憲法全面修改以來,歷次憲法修改均強調了廣泛征求意見的重要性。根據彭真副委員長《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改草案的報告》以及1988年以來歷次《關于的說明》中的闡述,每一次修憲均經歷了科學的論證過程,以及社會意見的征求階段,使得人民意志在憲法修改過程中得到了充分的展現(xiàn),同時也保證憲法的修改內容符合人民的期待。如1982年憲法修改工作,自1980年9月10日五屆人大三次會議接受中共中央建議決定成立憲法修改委員會到1982年12月4日五屆人大五次會議通過,前后進行了長達兩年的審慎、周到的討論與論證工作。在此期間,憲法修改委員會廣泛征集和認真研究各地方、各部門、各方面的意見,并在形成憲法修改草案后交付全民進行討論。據彭真副委員長的說明,“許多重要的合理的意見都得到采納”,“具體規(guī)定作了許多補充和修改,總共有近百處,純屬文字的改動還沒有計算在內”。2018年憲法修改中,第一輪憲法修改意見達2600多條,經過類型化以后形成180多條,最后形成為21條修正案。

  七、積極運用憲法修正案方式

  自1988年修憲以來,我們已經形成了比較成熟的修憲方式與修憲技術,每一次修憲,努力尋求保持憲法穩(wěn)定性的途徑,在實現(xiàn)了相關的重大政治判斷的同時,努力防止對法的形式、法的安定性造成沖擊。

  1988年2月27日,六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會議確定以憲法修正案方式修改憲法,認為這樣的方式有利于維護憲法的長期穩(wěn)定性。所謂憲法修正案,即由修憲機關在不改變憲法原文的前提下,通過修正案的形式對憲法的部分條文進行增加、廢除與修改,并按照時間順序分別附于憲法正文之后。其好處在于,修正案的文本包含了實質性的憲法修改提議,但其作為憲法文本之外的“獨立法律文件”而被修憲機關通過,從而在形式上避免了對憲法原文結構的調整,有利于維護憲法的穩(wěn)定性與權威性與可持續(xù)性。

  這次修憲以后憲法總條文數(shù)增加為143條。根據憲法修正案的基本要求,在引用憲法條文的時候,仍然引用現(xiàn)行的1982年憲法,新修改的內容要以獨立的引用憲法修正案。這樣符合憲法修正案的技術要求,有助于保持自1988年以來我們黨在憲法修改方式上積累的寶貴經驗。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對推進依憲治國、依憲執(zhí)政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憲法在新時代發(fā)揮著凝聚社會共識、維護國家法制統(tǒng)一、控制公權力、保障公民基本權利與自由方面發(fā)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承載著人民實現(xiàn)美好生活的期待。

  未來中國憲法學的發(fā)展要立足于中國,以中國問題的解決為使命,運用憲法原理解釋憲法現(xiàn)象,積極探索憲法本土化的發(fā)展途徑。我們需要讓憲法成為社會的共識與最大公約數(shù),以憲法的力量建立、捍衛(wèi)并發(fā)展社會共識,切實實施好憲法,使憲法成為具有生命力的國家根本法。

  以上是我對現(xiàn)行憲法五次修改經驗的概括與思考,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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