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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會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guī)定

時間:2017-09-11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中國法學會會費收繳、管理和使用規(guī)定

(2004年12月21日會長辦公會議通過)

  根據《中國法學會章程》,為了適應新形勢的要求,進一步加強、改進會費收繳、管理和使用工作,現(xiàn)作如下規(guī)定:

  一、會費收繳

  1.會員會費實行年度收繳制;

  2.會員要按期足額繳納會費,超額不限;

  3.個人會員繳納會費,既可直接向中國法學會會員部會員處(勿寫個人收款姓名)繳納,也可由當?shù)芈?lián)絡員轉交,均不得在信封中夾寄;

  4.團體會員繳納會費,支票與現(xiàn)金兩種方式均可;

  5.因特殊情況,會員會費可以緩繳,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6.沒有經濟收入或繳納會費有困難的會員,由本人或團體會員單位申請,經中國法學會會員部批準,可以少繳或免繳;

  7.會費的繳納時間為每年第四季度內繳納下年度的會費。

  二、會費管理

  1.會費由中國法學會會員部會員處具體管理。指定專人負責,實行會費收支憑證制度,嚴格遵守財務制度;

  2.會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將以適當?shù)姆绞焦妗?/span>

  三、會費使用

  1.使用會費應當堅持取之于會員,用之于會員的原則,主要作為會員服務經費,其具體使用范圍是:

  (1)會員獲得贈送的法學、法律類刊物費用;

  (2)會員的培訓;

  (3)會員的表彰;

  (4)會員內部刊物的編輯、印刷費用;

  (5)其他必要的費用支出。

  2.聯(lián)絡員的勞務支出由中國法學會會員部另行統(tǒng)一支付,聯(lián)絡員個人不得自行扣留會費;

  3.違反本規(guī)定,不按期交納或未足額繳納會費的,依照《中國法學會章程》和《中國法學會會員管理辦法》處理;

  4.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使用會費的,根據情節(jié)對有關責任人進行處分。

  四、會費標準的調整由會長辦公會議決定。

  五、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過去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以本規(guī)定為準。

  六、本規(guī)定由中國法學會會員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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