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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評人:胡偉新

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胡偉新

  胡偉新(劉暢點評人):劉暢同志從大數據視野下的司法統(tǒng)計改革這篇文章,是我看到的國內比較系統(tǒng)的從數據建模角度分析大數據的一篇文章,對于改革完善我們現在法院司法統(tǒng)計工作機制以及工作方法提出了很好的建議,對當前我們司法統(tǒng)計中的問題也是切中時弊。對下面改革的建議方法的應用也有很好的參考價值。我下面詳談幾點看法,不僅針對這篇文章。

  大數據改革,大數據在司法統(tǒng)計中的改革,設計統(tǒng)計體制機構一系列調整了變革,理論上很容易,實際上有些困難。

  在大數據背景下如何看待司法統(tǒng)計?有些同志認為法院現在有了大數據就不再需要傳統(tǒng)的司法統(tǒng)計了,或者司法統(tǒng)計可以完全被大數據替代,這種觀點我認為是值得商榷或者不正確的。司法統(tǒng)計在大數據背景下仍然有很重要的作用。比如大數據要求動態(tài)全樣本分析和司法統(tǒng)計中的抽樣樣本分析,大數據的數據混雜性和司法統(tǒng)計要求的精確性,大數據要求對相關的一些要素統(tǒng)計樣本做相關性分析與司法統(tǒng)計的因果分析,實際上相關分析也是司法統(tǒng)計中的一部分,只不過大數據更看重相關關系,我認為不存在非此即彼的關系,我認為是相得益彰的,這是第一。

  實際上大數據在方法上本質上也是建立在數理邏輯統(tǒng)計之上的,只不過是互聯網條件下對海量數據進行云計算,云計算也是有數學模型的,看一下各高校大數據研究就是在哪里,有密切相關性??梢哉f大數據司法統(tǒng)計是司法統(tǒng)計在大數據時代的升級版,不是對立的。

  第二,司法統(tǒng)計和司法大數據怎樣融合?當前司法大數據與司法統(tǒng)計改革剛好在最高法院處于同頻共振的時期,司法統(tǒng)計要改革,大數據要探索,二者一拍即合。迫切需要融合。至于怎樣融合,一是標準的建設,沒有標準,大數據條件下云計算條件下標準是非常重要的,不同標準導致不同結果不具有參考性。統(tǒng)計關系往往是根據司法法律格式化而定的,所以標準要建立。司法統(tǒng)計的載體多樣化要融合,結構化與非結構化的分析要補充,有的時候單位要一些數據我們沒有,這是非結構化的,這些我們需要進一步加強。如果沒有標準,我們通過所謂大數據得出的結論對決策就沒有意義,沒有可信度,如果沒有標準也沒有可比性,難以形成合力,都是一些數據的散沙。

  第二是載體的銜接。要把不同的載體結合起來,現在正在做,但是只是在最高層和高級法院層面。但是我們還可以形成真正的大數據。

  三是方法共享。我剛才也說了。

  另外要強化司法數據大數據應用,對司法統(tǒng)計來說一個是機構調整改革,信息技術中心和司法統(tǒng)計中心要形成整合,形成合力。二是打通數據孤島,目前公檢法的數據信息都不聯網。三是以需求為導向努力的促使信息技術和司法需求的深度融合,包括制定標準,提出需求作出分析軟件等等,四是建立分層級的數據管理系統(tǒng)。

  最后我再談點額外的。大數據在古代就有,只是當時沒有能力技術連在一起,這是個富礦,沒有條件開發(fā),如果不開發(fā),這些數據本身沒有價值。二是運用大數據進行社會、司法管理過程中應該注意公共利益和個人隱私權之間的平衡,也就是數據使用者應具有嚴格的法定義務。三是大數據的采集、使用我認為主題過多過濫,我認為應該專門化,現在通過各種平臺都可以得到大數據。最后一句,在一個完全信息封閉的社會和一個完全信息開放的社會,同樣都是不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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