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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人姚舟:庭審證卷電子化之實務檢視與制度構想

時間:2017-08-22   來源:  責任編輯:att2014

庭審證卷電子化之實務檢視與制度構想

姚 舟*

  問候在座各位領導、各位學術精英、各位同仁。很榮幸能夠站在這么高的法學研討殿堂上作發(fā)言交流,在這里也對組委會的辛苦付出表示由衷感謝。

  我匯報的題目是《庭審證卷電子化之實務檢視與制度構想》。庭審證卷電子化是從2015年12月才開始在全國檢察機關推廣的新制度,然而短短一年多時間,這個新鮮事物已經(jīng)對我們檢察機關的實務工作產生了肉眼可見的巨大影響,我們這些實務工作者在享受這其中的巨大便利,適應因此帶來的部分工作模式轉變的同時,也一直在思考,如何通過這一新制度的效用最大化來充分推進進庭審實質化工作,這篇文章的寫作基點即在于此。基于這種問題導向的報告主線,我想在這里重點匯報一下電子化卷宗面臨兩大問題和相關的解決路徑。

  我認為電子化卷宗面臨的第一個問題是如何解決好貫徹訴訟經(jīng)濟原則與保障資訊安全之間的矛盾。

  訴訟經(jīng)濟原則始終是最高檢在全面推動證卷電子化過程中一以貫徹的重要制度價值,正如其在《人民檢察院制作使用電子卷宗工作規(guī)定》第一條明確規(guī)定規(guī)定那樣,“有效利用電子卷宗提高辦案效率”是人民檢察院使用、制作電子證卷的目標之一。我認為,電子證卷制度貫徹訴訟經(jīng)濟原則主要體現(xiàn)在“省”“快”“活”三個方面。省指的是電子證卷制度與無紙化辦公系統(tǒng)結合發(fā)力,對案件辦理的費用耗損實現(xiàn)了有效降低,(參見我院表格)??熘傅氖锹蓭煆陀?、閱讀卷宗的效率大大得到了提高,以往案卷繁多需要多次復印,加之部分公訴人有意推諉、刁難,導致律師閱卷權遲遲得不到充分行使的情況在電子卷宗制度推廣之后已經(jīng)不復存在。普遍存在的公訴人刻意隱藏退補證據(jù)的情況也得到了緩解。律師的閱卷權得到了迅速而充分的行使,在實現(xiàn)平等武裝的同時進一步提升了案件辦理效率。活指的是電子證卷制度豐富了員額檢察官辦案組織、法院合議庭、檢(審)委會的閱卷方式,使得上述案件決議更為高效、靈活和實質化。

  然而,在電子化卷宗不斷提高著我們的辦案效率的同時,其間涉及的資訊安全亦值得重視。尤其是隨著最高檢全面推行證卷電子化制度,檢察機關在大多數(shù)地區(qū)成為了擁有內容完整和索引清晰的電子卷宗的唯一機關。除了辯護律師以外,公安機關、法院、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也頻繁向檢察機關索要電子卷宗,這其間如何在提高辦案效率的情況下減少責任承擔的風險,一直是各地,尤其是基層檢察機關的案件管理部門面臨的大問題。而這并非是大陸地區(qū)的檢察機關特別小器或過分謹小慎微,臺灣地區(qū)的檢察機關盡管從2011年開始就全面推廣卷宗電子化,但至今仍在是否將載有電子卷宗的軟體交由律師、法院共同使用的問題上未能達成一致。如何防止失泄事件、保護資訊安全、追查源頭及責任主體都是構建證卷電子化制度所不能不考量之要素。

  我認為電子化卷宗面臨的第二個問題是如何對電子證卷進行合法、適度的庭審示證演繹。

  首先是被演繹的電子證卷與原始證據(jù)的一致性問題。電子證卷畢竟并非證據(jù)本身,對其加以出示時經(jīng)常會以放大、渲染、附注等形式加以強調,則該電子證據(jù)與原始證據(jù)會出現(xiàn)差異,舉證之效力就成為問題。例如很多公訴人習慣于在訊問被告人時,一旦遭遇被告人翻供,立刻將其原有供述的電子掃描件在大屏幕上進行放大、劃線、加粗等示證演繹。我國臺灣地區(qū)司法機關于2014年邀請部分美國專家學者到臺中法院參觀該院的電子證據(jù)在庭審中的科技化展示方式,其間一名美國教授就對該院庭審過程中,公訴人將書面言詞證據(jù)種的特定話語加以標示并放大的舉證方式表示無法理解,并稱美國庭審過程中不容許類似舉證。我認為,電子證卷的庭審演繹必須采取靈活而又不偏離原則的方式,尋找出一條與原證一致性相互兼容的演繹之道。

  其次,庭審演繹電子證卷涉及誘導性詢問的問題。隨著電子證卷及多媒體示證的不斷推廣,部分公訴人開始利用這些先進載體規(guī)避誘導禁止規(guī)則,例如,實踐中出現(xiàn)的庭審詢問目擊證人時,將現(xiàn)場手繪圖在大屏幕上播放,并向其求證涉案人員所站立的位置。由于該手繪圖并非客觀證據(jù),而系指控方依照相關證據(jù)證明的情況結合追訴需要制作完成,客觀性不足而追訴傾向有余,依此繪圖一問一答,與誘導性詢問別無二致。因此,應審慎思考、解決,防止電子證卷在庭審運用時出現(xiàn)誘導傾向,破壞庭審規(guī)則。

  針對上述問題,我想提出一些完善我國庭審證卷電子化的制度構想

  首先是必須強化資訊安全保障制度。

  一是在立法層面,應在現(xiàn)有法律基礎上添加規(guī)定或單獨出臺法規(guī)專門規(guī)定電子資料的保護事項,規(guī)范引導辦案人員落實電子資料保護工作。二是通過特別技術以完善電子資料從生成到使用的全程跟蹤。除了以電子簽章、加密系統(tǒng)等手段對電子卷宗進行安全防護外,還應參照問題食品源頭溯及的管理機制,以浮水印跟蹤技術完善電子資料管理。例如將浮水印打在每一頁電子檔上,轉檔為PDF格式,使之與卷宗檔案無法分離,同時在律師、法官、代理人索取電子證卷后也自動生成使用者標記。通過浮水印追蹤到原始使用者,勢必能倒逼電子資料使用者增強安全防范意識,也有助于合理降低作為證卷制作方的檢察機關的責任負擔。

  其次是針對不同形態(tài)電子證據(jù)施行不同庭審調查方式。

  對于復刻原始紙本證據(jù)的電子化證據(jù),其法庭調查方式等同于紙本證據(jù)調查方式。對于外加說明型電子化證據(jù),在出示時應當先出示原始狀態(tài),若出于指控犯罪必要可以進一步分屏補充說明標記的最終狀態(tài)。公訴檢察官在出示電子化證據(jù)時原則上應當先出示電子化證據(jù)的原始復刻版本,在出示完畢后公訴檢察官才可以基于指控犯罪需要,視情分屏出示該電子化證據(jù)進行標注后的電子化形態(tài),并說明與指控犯罪相關的重要內容。對于實質加工后的電子化證據(jù),應在法庭舉證階段逐漸減少使用。關于2D動畫、3D動畫的部分,因為已經(jīng)將原來的資料予以修改后制作,已經(jīng)有人的主觀意志作用在里面,一般認為不具有同一性。在審判中心主義語境之下,對法庭證據(jù)進行人為實質加工后以PPT等形式所出示的所謂歸納性證據(jù)、片段證據(jù)、關鍵詞證據(jù)應當在法庭調查階段逐漸減少使用。

  最后,需要穩(wěn)步避免證卷電子化所致誘導性詢問。

  建議參考日本關于電子化卷宗使用的相關規(guī)定,在詰問人試圖引入電子圖片、模型等電子化手段影響、引導詰問前,必須要事先得到審判長的許可,或事先出示,由審判長預先予以審查過濾,以預防不當電子證卷演繹后干涉詰問。審判長需得就該電子證據(jù)的演繹是否有必要進行審查并最終作出決定。對于審判長的決定,控辯雙方均可當場提出異議或提出抗(上)訴。

  以上是我的匯報,不足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謝謝大家!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區(qū)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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