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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超主題發(fā)言:誘惑偵查的過度適用及其限制

時間:2015-10-24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鄧超(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研究室干部、法學博士后)

尊敬的各位領導、老師、同仁,大家好!

?????非常感謝組委會給我這次機會。我匯報的題目是《誘惑偵查的過度適用及其限制》。匯報共分為三部分。

  首先是寫作的緣起。誘惑偵查是在基層司法實踐中使用比較普遍的偵查方式。它對于及時偵破案件、有效打擊犯罪發(fā)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其負面作用也不容忽視,存在偵查權濫用、侵犯公民人權甚至制造冤假錯案的風險。2012年我國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對隱匿身份偵查和控制下交付進行了概括性規(guī)定,首次從立法上對誘惑偵查進行了規(guī)范。司法實踐中,對于誘惑偵查的適用主要依據(jù)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印發(fā)的《全國部分法院審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日常辦案中誘惑偵查適用的真實圖景又是怎樣呢?我在基層檢察院辦案一線的公訴部門和同事在辦理誘惑偵查案件時發(fā)現(xiàn):被誘惑偵查的對象年齡最小的犯罪嫌疑人不滿16周歲。假章假證案件本可通過行政處理,卻因為誘惑偵查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線人同時約購假章和假證,犯罪嫌疑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被數(shù)罪并罰。在特定的QQ群中要毒品的,是否構成犯意引誘,犯意引誘應如何界定。兩個犯罪嫌疑人,一個被線人約購毒品0.06克,一個被約購50克,從而一個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一個被判處15年,在這里,決定刑罰輕重的不是犯罪嫌疑人自己,也不是法官,而是線人,線人成為司法的幕后操縱者。為深入了解誘惑偵查,我訪談了32名一線承辦人,采集了1000余名犯罪嫌疑人的信息,發(fā)現(xiàn)部分地區(qū)誘惑偵查的過度適用較為嚴重。

  下面,介紹一下本文的寫作思路。通過對誘惑偵查的適用進行實證分析,從適用現(xiàn)狀可以看出,誘惑偵查的適用存在幾大問題:第一,適用誘惑范圍不當擴大,涵蓋了部分應由行政處理的案件。誘惑偵查案件范圍過于寬泛,包括毒品犯罪等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刑事案件、非法出售發(fā)票等普通刑事案件和偽造企業(yè)印章等普通治安案件。第二,誘惑對象具有任意性,不當擴張至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及偶犯。如在非法出售發(fā)票犯罪案件中,出租車司機為圖利偶爾將工作中積攢的發(fā)票對外出售,也被適用誘惑偵查。第三,立案標準過低,啟動方式缺乏規(guī)范。有的案件中,線人沒有說明發(fā)現(xiàn)犯罪線索的原因,也被批準適用誘惑偵查,沒有證據(jù)門檻。同時,存在線人自行約購,后到公安機關報案的"自行誘惑偵查"現(xiàn)象。第四,約購方式隨意化,存在犯意引誘、數(shù)量引誘和多重引誘。由于線人未受到嚴格約束,出現(xiàn)線人隨意對犯罪嫌疑人進行約購的任意誘惑現(xiàn)象。第五,約購時間、地點及內容呈現(xiàn)規(guī)律性,有"制作案件"傾向。體現(xiàn)在部分線人多次在同一約購地點、向同一派出所報案的職業(yè)舉報人。誘惑偵查的適用存在的問題可以概括為誘惑范圍擴大化、誘惑對象任意化、誘惑方式粗放化、啟動程序隨意化。

  基于誘惑偵查存在的問題,本文提出了核心命題:誘惑偵查具有有限的正當性,具體體現(xiàn)在以下四個方面:基于法益保護考量,具有保護重大超個人法益的必要性,對于一般法益則不應當適用誘惑偵查;基于特殊預防考量,具有懲罰行為人高度反規(guī)范人格的需罰性,偶犯對法規(guī)范的違反與偵查機關的誘惑相關,不應適用誘惑偵查;基于偵查模式考量,具有實施主動性偵查的現(xiàn)實性,在被動性的偵查手段也可以偵破案件時,不應適用誘惑偵查;基于責任主義考量,被誘惑者對犯罪行為具有可歸責性,對于原本無犯意的被誘惑者,由于偵查機關對犯罪過程和結果起決定作用,不應適用誘惑偵查。

  為避免誘惑偵查被過度適用,應對其進行嚴格的實體和程序限定。從實體上,主要從犯罪類型、犯罪對象和誘惑方式加以限定。從犯罪類型上看,應限定在毒品犯罪等罪質嚴重的犯罪,對于可以通過行政處罰予以處理的行為、罪質較輕的犯罪和嚴重犯罪中的輕微犯罪行為,均不得實施誘惑偵查。從犯罪對象上看,應限定為職業(yè)犯,禁止對偶犯、未成年人、限制刑事責任能力人等適用。從誘惑方式上看,應具有適當性,杜絕犯意引誘和雙套引誘,限制數(shù)量引誘和多重引誘。

  從程序上,主要從立案啟動程序、偵查程序和線人的管理和使用方面加以限定。從立案啟動程序來看,應嚴格立案啟動程序,提高立案標準,設置相應證據(jù)門檻。如只有對于存在廣告、網(wǎng)頁等客觀性證據(jù)以及線人證實被誘惑人曾向線人或其他這人有過出售違禁品意圖的,才應當立案。啟動程序必須由公安機關行使,禁止線人私自引誘他人實施犯罪。從偵查程序上看,也應進一步規(guī)范,如公安機關應當對誘惑偵查的進程進行全面控制。從線人的管理和使用來看,應科學合理。如線人的使用應當具有自愿性,禁止逼迫線人或者以"行政執(zhí)法權"為對價要求線人舉報。加強對線人的保護,對于線人的姓名、住址等個人真實信息不得在公開文書中提及。

  最后,介紹一下研究成果的應用。基于本文研究的結果,在今年我又草擬了《隱匿身份偵查適用規(guī)則》,對誘惑偵查的適用原則和范圍、啟動程序、實施程序、對線人的管理與保護以及誘惑偵查的法律適用進行了相應規(guī)范。今年4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檢察院和北京市海淀區(qū)法院三家共同簽署了關于該規(guī)則的會議紀要,現(xiàn)在已經開始在北京市海淀區(qū)規(guī)范誘惑偵查的適用。這也是新刑事訴訟法修改后我國對誘惑偵查進行規(guī)范所進行的初步、有益的嘗試和探索。

  雖然部分地區(qū)的誘惑偵查得以規(guī)范,但是從全國來看,本文所反映的問題具有普遍性。同時,由于誘惑偵查適用的隱秘性,這些問題往往難以進入公眾視野。為防止誘惑偵查成為普通公民的品格測試,盡快規(guī)范誘惑偵查的適用條件和程序,規(guī)范偵查權的合法有效運行,已經成為目前立法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急迫任務。

  我的匯報完畢,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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