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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光中: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幾個問題

時間:2015-07-06   來源:  責任編輯:elite

  我國刑事司法制度,溯源于中華民族悠久的司法文明文化,繼承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的優(yōu)良傳統(tǒng),借鑒吸收了前蘇聯和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的有益經驗,并且在總結建國以來60多年的正反兩方面經驗的基礎上形成和確立起來的。它基本上是符合國情,適應社會需求的,對于準確懲罰犯罪,有效維護公民權利,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和諧穩(wěn)定,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發(fā)揮了重要作用。

  但是現行司法制度不論在體制上還是機制上都存在一定缺陷,以致不能確保公正司法,發(fā)生少數錯案,司法公信力不高的問題十分突出。為此,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特別是四中全會全面推行依法治國,采取一系列重大有力的司法改革措施,以完善司法體制和司法運行機制,現正在積極逐步落實中。本文重點談以下幾個當前備受關注的刑事司法改革問題。

  一、法官獨立行使審判權

  我國現行的司法機關獨立行使職權是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整體而言的,沒有明確規(guī)定法官獨立。法官獨立行使職權在實踐中受到內部和外部兩方面的制約。外部制約主要是地方有關組織、機關的干擾。內部制約是指獨任制審判法官和合議庭的裁判往往需要經過庭長、院長的審批,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法院獨立審判從趨勢上應當落實到法官的獨立上,通過在法院內部去行政化,讓法官和合議庭獨立起來。具體而言,首先要解決庭長、院長的直接干預,對于重大、疑難、復雜的案件,可以采取適當擴大合議庭人數,庭長、院長直接參加合議庭的形式審理案件。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長聯席會議)也應當取消,專業(yè)法官會議由庭長主持,實質就是庭長控制或影響裁判,不利于法官和合議庭獨立審判。

  其次,應當適度縮小審判委員會討論案件的范圍,使之集中于解決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而非案件的事實和證據問題。

  二、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何為以審判為中心?法律界認識不盡一致。我認為,一是指在立案偵查、起訴、審判和執(zhí)行的整個刑事訴訟程序中,審判居于中心地位。因為只有通過審判被追訴人才能得到定罪處罰。偵查、起訴是為審判作準備的,執(zhí)行是落實審判結果——判決的具體內容。二是指在審判程序中要求庭審實質化,真正做到舉證在法庭,質證在法庭,說理在法庭,訴權保障在法庭,使庭審成為審判程序中的決定性環(huán)節(jié),認定事實符合客觀真相。三是指必須保證偵查、起訴質量,其證據和證明標準的要求與審判同樣嚴格,經得起庭審的檢驗。

  以審判為中心不是對憲法所規(guī)定的法、檢、公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否定,而是對該原則的完善和發(fā)展。

  為保證庭審實質化,必須探索貫徹直接言詞原則,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制度。應當通過修改《刑事訴訟法》第187條和190條,保證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有重要作用,控辯雙方有爭議的證人出庭作證,使當前證人出庭率過低(約1%)的困局有明顯改觀。

  三、貫徹司法責任制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十八屆四中全會進一步要求“實行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和錯案責任倒查問責制”。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來推進司法改革。但司法界對此頗存疑慮,坊間流傳的“法官師徒問答”可以說是在戲謔中露真情。

  其實,現代法治國家對公權力的行使奉行“有權必有責”的原則,司法權雖有其自身特點和運行規(guī)律,但也受此原則的約束,因而必須建立司法責任制。而且實行司法責任制是世界法治國家的通例,只是具體做法有所不同而己。當下,為了保證嚴格司法的實行,落實權責統(tǒng)一的原則,我們必須實行司法責任制。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提升司法公信力,樹立司法權威,最大限度地防止冤假錯案的發(fā)生。

  司法責任制必須以司法人員獨立行使職權為前提,沒有獨立的職權就難以獨立地承擔責任。承擔司法責任的情形,必須遵循司法規(guī)律加以科學合理的界定,既防止怠于懲戒又防止過嚴懲戒。一般而言懲戒應當限于兩種情形:一是故意違法,二是因重大過失導致發(fā)生錯案或造成其他嚴重后果。至于工作上判斷錯誤或一般的工作瑕疵則不應列入追責的范圍,避免造成司法人員既不敢裁判案件,又不敢糾正錯案的消極局面。還應當正確理解終身追責的含意。終身者,一輩子也。但終身應當是法定范圍內的終身。例如刑法明文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有時效限制和年齡(75歲)等。

  目前司法責任制追責主體和處理程序缺乏明確規(guī)定,實踐中主要由原機關的紀檢監(jiān)察部門處理,應當盡快建立更加正規(guī)化的專門追責主體和處理程序。我認為法檢公應在本部門省一級建立懲戒委員會。為防止部門保護主義,懲戒委員會部分成員(不少于三分之一)應由社會上的專家學者、社會團體代表及律師等擔任。

  四、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關乎改善民生、保障人權,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重要內容,是落實“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憲法原則,有效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促進實現社會公平正義的一項重要法律制度。

  日前,根據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的精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fā)布了《關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專門就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作出規(guī)定,主要包括以下措施:落實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延伸法律援助適用階段、擴大法律援助對象范圍的規(guī)定,暢通刑事法律援助申請渠道,切實履行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階段法律援助工作職責。特別值得關注的是,《意見》進一步擴大了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例如,對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法律援助參與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法律援助參與刑事和解、死刑復核案件辦理工作機制等均作出了規(guī)定。其中創(chuàng)建在看守所和法院建立值班律師制度以及在死刑復核程序中實行法律援助,更是學者呼吁己久、期望成真的事。

  * 陳光中,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原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全國杰出資深法學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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