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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學會章程

時間:2010-03-17   來源:  責任編輯:admin

(2009年1月21日中國法學會第六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眾團體和學術(shù)團體,是黨和政府聯(lián)系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會宗旨是團結(jié)我國各民族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理論聯(lián)系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推進依法治國,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

  第三條 本會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

  第二章 任 務

  第四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學習和貫徹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jīng)驗,提高政治素質(zhì)和業(yè)務素質(zhì),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第五條 引領、繁榮法學研究,推進法律理論創(chuàng)新、法律制度創(chuàng)新和法律文化創(chuàng)新,為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提供理論支持。

  第六條 參與國家政治協(xié)商、科學決策和民主監(jiān)督,對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建設中的重大理論問題和實踐問題,進行學術(shù)研討,提出對策和建議。

  第七條 組織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深入實際進行調(diào)查研究,反映新情況,研究新問題,加強信息的交流和傳播。

  第八條 參與國家和地方立法總體規(guī)劃的研究和法律、法規(guī)的起草、修改、咨詢和論證工作。

  第九條 組織評選和表彰杰出法學家和優(yōu)秀法學成果的活動,營造尊重人才、鼓勵創(chuàng)新的良好環(huán)境。

  第十條 開展同各國、各地區(qū)和國際組織間的法學學術(shù)交流與合作,發(fā)揮對外法學交流的主渠道作用。

  第十一條 參與法制宣傳,主管主辦本會法制、法學報刊和網(wǎng)站,編輯出版法學法律圖書、資料。

  第十二條 參與法學教育,培養(yǎng)法學、法律人才。

  第十三條 發(fā)揮人才、智力優(yōu)勢,開展多種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十四條 指導、協(xié)調(diào)團體會員的工作。

  第十五條 履行主管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社團的職責,做好監(jiān)督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反映會員和法學界、法律界的意見與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quán)益。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七條 本會會員分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一定的法學理論基礎或法律工作實踐經(jīng)驗,并有較強的法學研究能力的我國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和其他各界人士,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本會會員一人介紹,經(jīng)地市級以上法學會批準,即為本會個人會員。

  凡贊成本會章程的我國法學、法律團體,可提出申請,經(jīng)地市級以上法學會批準,即為同級法學會團體會員。團體會員中的成員,符合本會個人會員條件的,可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的程序申請加入本會。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團體會員自愿退會時,應當書面申請并經(jīng)所屬法學會同意。

  個人會員或團體會員有嚴重違紀違法行為的,經(jīng)所在法學會討論決定,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十九條 個人會員的權(quán)利與義務

  一、個人會員的權(quán)利:

  (一)享有表決權(quán)、選舉權(quán)和被選舉權(quán);

  (二)參加本會及相關(guān)研究會組織的學術(shù)研究活動和其他活動;

  (三) 利用本會的法律網(wǎng)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提供研究成果;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二十條 團體會員的權(quán)利與義務

  一、團體會員的權(quán)利:

  (一)參與本會重大事項的討論;

  (二)參加本會舉辦的會議和其他活動;

  (三)利用本會的法律網(wǎng)站、圖書、資料和出版物,獲得本會編印的資料;

  (四)對本會工作進行監(jiān)督,提出意見和批評。

  二、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zhí)行本會決議;

  (二)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會提供工作計劃、工作總結(jié)、研究成果、信息資料等;

  (四)按期繳納會費。

  第四章 全國組織

  第二十一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一、中國法學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它產(chǎn)生的理事會,是中國法學會的最高領導機構(gòu)。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由個人會員代表和團體會員代表組成,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地方法學會、各研究會和其他團體會員組織推薦產(chǎn)生。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shù)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quán):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審議本會理事會工作報告;

  (三)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四)選舉本會理事。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出的理事組成,任期五年。理事會會議一至兩年舉行一次。理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shù)的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理事會的職權(quán):

  (一)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二)審議本會常務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三)選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

  (四)必要時可增免理事會成員。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

  一、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組成,任期五年。

  常務理事會會議由會長主持。

  常務理事會會議必須有超過半數(shù)的常務理事出席始得舉行。

  二、常務理事會的職權(quán):

  (一)召集理事會會議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二)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三)推舉常務副會長;

  (四)必要時可增免常務理事會成員,提請下次理事會會議確認;

  (五)聘請本會學術(shù)委員會委員。

  第二十四條  中國法學會會長辦公會議

  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專職副會長和秘書長組成,負責決定本會重大活動、重要工作和相關(guān)事宜。

  會長主持本會工作,對外代表中國法學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協(xié)助會長工作。

  第二十五條 學術(shù)委員會是法學會的學術(shù)評議和咨詢機構(gòu)。

  中國法學會學術(shù)委員會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聘請資深專家學者組成,任期五年。設主任委員一名,副主任委員若干名,委員若干名。

  第五章 地方組織

  第二十六條  地方法學會按照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市(自治州)的行政區(qū)劃設立。

  地方法學會是中國法學會的地方組織,在同級黨委領導下,按照本章程,根據(jù)本地實際開展工作,接受上級法學會指導。

  其他法學會,也應按照本章程開展工作。

  第二十七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本級法學會常務理事會可以決定延期或提前舉行。

  第二十八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quán)是:

  一、審議和批準本級理事會的工作報告;

  二、討論和決定本級法學會的工作任務和有關(guān)重大事項;

  三、選舉本級理事會理事。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選舉本級理事會的常務理事和會長、常務(或?qū)B?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本級法學會的有關(guān)重大事項。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由常務理事會召集,一般每年舉行一次。

  地方各級法學會的理事會全體會議閉會期間,由本級法學會的常務理事會行使理事會的職權(quán)。

  會長主持本級法學會的工作,常務(或?qū)B?副會長協(xié)助會長負責主持日常工作。

  第三十條 根據(jù)法學研究的需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市(自治州)法學會可設立學術(shù)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在個人會員集中的單位,設立會員聯(lián)絡組和聯(lián)絡員,加強同會員的聯(lián)系。

  第六章 研究會

  第三十二條 研究會是法學會開展法學研究的主陣地和骨干力量。

  中國法學會及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地市(自治州)法學會根據(jù)法學研究的需要設立研究會。

  第三十三條 研究會的主要任務是在所屬法學會的領導下,開展學術(shù)研究與交流,培養(yǎng)法學、法律人才。

  第三十四條 研究會的設立、撤銷、調(diào)整以及換屆等重大事項須經(jīng)所屬法學會批準,并向所屬法學會報告工作。

  第三十五條 研究會設理事會,任期五年。理事會決定本會重大事項。

  研究會理事應從本學科、專業(yè)學術(shù)界和法律實務部門有較高研究水平的學者、專家中產(chǎn)生。

  第三十六條 研究會理事會選舉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名,常務理事若干名,組成常務理事會。理事會閉會期間,常務理事會決定本會重要事項。

  會長對外代表研究會,主持召開由副會長、秘書長參加的會長辦公會,處理本會日常工作。

  研究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常務理事應從政治素質(zhì)好、學術(shù)造詣深的學者、專家中產(chǎn)生。

  第七章 經(jīng) 費

  第三十七條 本會經(jīng)費來源:

  一、財政撥款;

  二、會費;

  三、社會贊助;

  四、其他收入。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條 本章程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修改。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中國法學會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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