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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綜述

時間:2015-12-30   來源:  責任編輯:xzw

  2015年11月7日至8日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2015年年會在重慶召開。本次年會由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和西南政法大學聯(lián)合主辦。中國法學會會長王樂泉出席開幕式并講話。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主任張文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重慶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市法學會會長劉學普,重慶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余敏,重慶市政法委常務副書記、市法學會常務副會長袁勤華,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黃明耀,西南政法大學校長付子堂以及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會長卞建林等領導、專家出席開幕式。來自全國各高校、研究院所、司法實務部門的專家、學者200多人參加了本次會議。

  本次年會的主題是“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與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圍繞總議題,下設刑事訴訟基礎理論問題研究、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研究、涉案財產處置機制研究、腐敗犯罪刑事程序問題研究和刑事訴訟法的實施問題研究五個分議題。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以及中國刑事訴訟法學研究會名譽會長、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分別以“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刑事法治任重道遠——檢察機關執(zhí)行修改后刑事訴訟法的情況和幾點思考”、“三中四中全會決定與刑事訴訟法新修改”為題作了專題學術報告。與會代表圍繞年會議題提交了90余篇論文,并在會上進行了深入、全面、富有建設性的討論。現(xiàn)將討論的重點問題及主要觀點綜述如下。

  一、關于“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

  (一)“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基本含義

  與會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主要包含三個方面的含義:第一,審判是整個刑事訴訟程序的中心。相對于偵查、審查起訴、執(zhí)行等程序,審判是定罪量刑的最關鍵和最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偵查、審查起訴等審前程序的開展最終是為審判順利進行作準備的。不能將偵查和審查起訴中帶有明顯傾向的意見簡單地、不加甄別地轉化為法院對被告人的有罪判決。“以審判為中心”就是要改變“以偵查為中心”的訴訟模式。第二,庭審是整個審判活動的中心。庭審是整個審判活動中最公開透明、最含抗辯因素、最中立、最有利于準確認定案件事實和正確適用法律的環(huán)節(jié),對于保護訴訟權利和公正裁判發(fā)揮著決定性的作用。“以庭審為中心”就是要徹底改變“以卷宗為中心”的審理模式。第三,一審庭審是庭審的中心。相對于二審、再審等庭審程序而言,一審庭審是必經的庭審程序,也是距離還原案件事實真相時差最短的程序。

  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教授等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不等于以法院或法官為中心?!耙詫徟袨橹行摹笔菍Α耙詡刹闉橹行摹钡姆穸?,但不是對現(xiàn)行刑事訴訟制度的否定,不等于以法院為中心,也不等于以法官為中心,而是強調以法院的審判活動為中心。

  有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是一項系統(tǒng)工程,需要多方的配合和努力。推進該項訴訟制度改革,應重點做好做實以下幾方面工作:一是,突出庭審的中心地位;二是,全面貫徹證據裁判原則;三是,切實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四是培育一支精干的法官隊伍。有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要求在整個刑事訴訟程序過程中必須貫徹以下三項基本訴訟原則:一是證據裁判原則;二是直接言詞原則;三是無罪推定原則。有代表認為,司法系統(tǒng)對內去行政化、對外減少不正當?shù)母深A并樹立司法權威是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的前提條件。還有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要求法官在對案件的事實審理和法律適用過程中遵循證據裁判、自由心證、直接言詞和集中審理四大原則。

  (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與“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關系

  部分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并沒有從根本上否定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但是,由于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具有一定的不足,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背景下,應當對其進行完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不足之處表現(xiàn)為:首先,配合與制約不能兼容;其次,三階段平分秋色的地位導致訴訟中心發(fā)生偏離。有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確立后,需要重新對上述原則進行解釋,即合理分工著眼于維護司法裁決功能,有效制約立足于防止偵查權擴張,互相配合突出于保障辯護權行使。還有代表認為,應當切實淡化三機關之間的互相配合機制,強化三機關之間的相互制約機制。

  有代表認為,刑事訴訟中“專門機關”的稱謂表達了公檢法三機關任務一致、分工不同,重打擊輕保護,重控訴輕辯護的核心內涵?!皩iT機關”的稱謂雖然具有歷史合理性,但是在“以審判為中心”的語境下,則具有現(xiàn)實不合理性?!皩iT機關”的稱謂強化了公檢法之間的互相配合關系,消弭了審判權的中立和中心地位。為推進“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有必要拋棄“專門機關”這一稱謂以及建構于其上的不合乎“以審判為中心”的相關制度和觀念。

  (三)庭審實質化的含義與要求

  與會代表認為,“以審判為中心”的重點是庭審活動的實質化。庭審實質化可以被概括為四句話:事實證據調查在法庭,定罪量刑辯論在法庭,裁判結果形成在法庭,裁判理由講解在法庭。做到后兩項是最重要的,否則前兩項就失去了意義,庭審就會淪為形式。

  部分代表認為,要根除刑事庭審形式化,實現(xiàn)刑事庭審實質化是一項艱巨而又復雜的工程。實現(xiàn)刑事庭審實質化需要做到以下幾方面:第一,遵循訴訟規(guī)律,革新刑事司法理念,使“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理念深入人心。第二,堅持貫徹直接言辭原則。首先,建立雙重案卷移送制度。所謂雙重案卷移送制度,是指不直接將偵查案卷移送法院,而應制作單獨的起訴卷(主要為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移送法院,其他非證據材料不再隨案移送。其次,把法律援助制度擴大適用于證人,提高證人的出庭作證率。第三,適用證據裁判規(guī)則,重視證據適格性審查,完善非法證據排除制度。第四,完善主審法官辦案責任制。第五,實現(xiàn)繁簡分流,推進庭前會議和刑事速裁程序的發(fā)展和完善。

  二、證據制度

  (一)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

  與會代表圍繞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展開了熱烈討論,主要包括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程序與證明標準方面的內容。

  1. 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范圍

  多數(shù)與會代表認為,現(xiàn)行法律及司法解釋對非法證據排除范圍的規(guī)定有待進一步明確。首先,對“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的判斷標準問題,有代表主張,排除的核心標準應當是會不會導致被告人作出不自愿的供述。因此,既要考慮偵查機關的訊問行為是否屬于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客觀情形,也要考查被告人的供述是否違背其意愿。第二,對于威脅、引誘、欺騙方法獲取的口供的排除問題。代表認為,以威脅、引誘、欺騙方法獲取的口供不應一律被禁止。應當根據案件的具體情形,訊問方法對證據真實性與程序公正的影響來確定。還有代表主張,應當區(qū)分威脅與引誘、欺騙,對于威脅方法的使用應作更嚴格的限制。明確以欺騙方法獲取口供的排除標準,對于以非法利益、不道德的方法欺騙,同時又指供的,獲取的口供應當排除。第三,關于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的規(guī)范方法。對于刑訊逼供以外的非法取證方法所獲證據的排除問題,在司法實踐中處理個案時常有爭議。有代表主張,對能達成共識的判斷標準,應當制定細化的規(guī)則與配套規(guī)定,如明確疲勞訊問的時間界限。亦有代表主張,應確立明確、絕對的排除規(guī)則,盡可能地列舉非法取證的手段,明確規(guī)定通過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獲取的供述以及審前重復性供述的排除,同時,對毆打、凍、餓、曬、烤等不作程度上的要求。

  2. 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程序

  有代表認為,對證據合法性問題的調查,原則上應當先行于案件實體問題,建議規(guī)定在對證據合法性問題作出明確結論前不得對爭議證據進行傳統(tǒng)的舉證、質證。就檢察機關在二審舉示新證據問題,可以考慮確立二審證據失權制度,例如,規(guī)定檢察機關在一審期間收集的與證據收集合法性相關的證據材料,未按照法律規(guī)定移送、出示的,在二審中不得出示。

  3.關于非法證據排除的證明標準

  有代表認為,被告人為啟動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所承擔的責任,需要達到令法官對偵查行為合法性產生疑問的程度。其判斷指標包括: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的線索或者材料本身是否具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提出排除非法證據申請時有無提供相關證據??胤匠袚淖C明系爭證據合法性的證明責任,應當堅持二重性證明標準的理解,即:針對言詞證據適用“確認合法”之標準,而針對物證、書證則采取“可能合法”之標準。堅持非法證據排除的二重性證明標準,能使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在司法過程中更具操作性,同時也更好地平衡了刑事訴訟中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的關系。

  (二)關于證據裁判原則

  有代表對證據裁判原則的價值展開了深入的分析,認為: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之基礎價值為理性價值,它同時具有滿足結果正義與過程正義的雙重價值。證據裁判原則之核心價值為真實性價值,證據裁判原則不僅通過證據規(guī)則保障證據的可靠性,還通過若干證據調查程序來保障真實。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之文明體現(xiàn)為正義價值。程序正義在證據裁判中主要通過兩個環(huán)節(jié)來實現(xiàn):一是證據能力的限制,二是證據調查的程序和內容。刑事證據裁判原則之必要考慮為經濟性價值。證據裁判的經濟性價值主要通過相關性規(guī)定、免證事實和證明方式來實現(xiàn)。

  關于如何建立健全證據裁判原則,有代表主張:首先,要改變證據裁判原則在我國高位階法律上缺位的現(xiàn)狀,在刑事訴訟法再次修改時明確規(guī)定證據裁判原則;其次,要嚴格貫徹疑罪從無原則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使法官敢于公正獨立、公正地作出無罪判決和排除非法證據,實現(xiàn)法院的審判程序對起訴行為和偵查行為的倒逼;最后,設立預審法庭作為中立的第三方介入到審前程序,對強制偵查行為進行庭前審查,以確定偵查機關依據強制偵查行為所獲取的證據是否存在合理根據,以維護被追訴人的合法訴訟權利。

  (三)關于訊問錄音錄像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孫謙副檢察長認為,訊問錄音錄像不僅記載了口供,還記載了偵查行為是否合法的內容,其本身不能作為證明犯罪事實的證據,而應作為視聽資料——證明訊問合法性的證據來使用。主要依據是:其一,訊問錄音錄像制度的設立目的是保障偵查訊問的合法性。就其設立初衷而言,訊問錄音錄像是作為規(guī)范偵查訊問的手段使用,而非記載口供的證據。其二,證據應當是證明內容與法定形式的統(tǒng)一。訊問錄音錄像并不是每案必錄,訊問筆錄才是固定犯罪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法定證據種類。其三,訊問錄音錄像的播放動輒長達幾十個小時,在法庭上審查、出示存在現(xiàn)實困難。因此,就目前我國的司法實踐現(xiàn)狀而言,訊問錄音錄像應僅作為證明訊問合法性的證據來使用。

  有代表認為,錄音錄像作為言詞證據的一種載體,應當區(qū)分情形認定其證據屬性。第一種情形,當利用錄音錄像所記載的嫌疑人供述證明案件事實時,錄音錄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的載體,是一種實質性證據。第二種情形,當錄音錄像的證明對象是訊問過程的合法性或是檢驗是否存在刑訊逼供時,錄音錄像應作為“程序性證據”。第三種情形,如果檢察機關利用錄音錄像“彈劾”被告人在庭審中做出的翻供,從證據功能的角度分析,錄音錄像就是一種“彈劾性證據”。訊問錄音錄像不管屬于哪一種證據種類,都應當將其放入偵查外卷隨案移送,接受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的審查,同時為公平審判的目的,也應當提供給律師查閱??紤]到犯罪嫌疑人的陳述中可能還包含未偵查終結案件的線索,以及不宜公開的偵查謀略,應對辯護律師閱卷權的行使方式有所限制,可以提供律師在辦案場所查閱,但不能隨意復制。

  三、關于程序分流與庭前準備

  (一)簡易程序、速裁程序

  與會代表就刑事訴訟中程序分流所涉及的兩個問題展開了討論。有代表提出,雖然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擴大了刑事簡易程序適用范圍,但在司法實踐中存在適用不均衡的情況。以我國東北地區(qū)為例,調研表明在實踐中刑事簡易程序總體呈現(xiàn)出適用率不高的地區(qū)占多數(shù),適用率高和不適用的地區(qū)所占比例相對較小的情況,即“中間大、兩頭小”的不均衡適用狀態(tài)。針對該種情況,有代表認為提高刑事簡易程序均衡適用率的措施有:(1)簡化刑事簡易程序辦案機制。(2)優(yōu)化案件移送機制,協(xié)調法院集中審判。(3)探索不同模式的公訴人出庭制度。(4)消除刑事簡易程序運行的制度瑕疵。

  有代表指出,目前正在開展的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試點工作是以效率價值為導向的程序,應當堅守四個基本底線:一是被告人自愿認罪,二是被告人同意適用速裁程序,三是對被告人從輕或減輕處罰,四是保持控辯裁的基本程序構造。關于刑事速裁程序的構建,有觀點為:(1)適用范圍應當控制在可能判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依法單處罰金的案件。(2)需要嚴格控制拘留、逮捕等羈押性強制措施的適用。(3)沿用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實的證明標準。(4)法庭審判的重點應放在對被告人是否認罪、是否承認犯罪事實、是否有悔罪表現(xiàn)的審查上,堅持一案一審。(5)嚴格值班律師的選任條件,選擇業(yè)務素質高、責任心強、具備一定年限刑事辦案經驗的律師,組建全國統(tǒng)一的辯護律師數(shù)據庫,提高我國的法律援助經費投入。(6)速裁程序應當適用一審終審。(7)從量刑上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優(yōu)惠。(8)構建一個高標準的速裁程序法官的遴選機制。(9)應當堅持分案制作判決書。也有代表提出,為了開展刑事速裁程序的試點工作,偵查階段的提速也不容忽視。通過明確適用對象、確定專門辦理、縮短辦案期限、設立轉換程序的方式建立偵查階段輕微刑事案件快速辦理機制。

  (二)庭前會議

  有代表指出,庭前會議制度是2012年修改后《刑事訴訟法》增加的一項新制度,是庭審制度改革的重要內容之一。當前庭前會議存在功能定位不明確、程序設置存在空白、辯護權保障不到位、法律效力存在爭議的問題。對于庭前會議的制度完善,有代表提出如下建議:(1)明確庭前會議為庭審做準備的定位,保證庭審活動的順利進行。(2)規(guī)范庭前會議的程序設置,賦予審判人員召集庭前會議的裁量權,同時也允許公訴人、當事人及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召開庭前會議的權利。(3)原則上應當通知并保障被告人出席庭前會議。(4)庭前會議的召開地點應當以法院為一般原則,在只有公訴人和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參加的特殊情況下,也可以在人民法院的辦公室、會議室或審判人員認為合適的地點召開。(5)庭前會議應在法庭上公開進行,并允許社會群眾參與旁聽。(6)明確庭前會議結果的形式及效力。(7)進一步完善與擴大庭前會議功能,借鑒外國經驗,將庭前會議法官與庭審法官相分離,擴大“了解情況、聽取意見” 的事項范圍,結合簡易程序和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嘗試在庭前會議中設置被告人答辯程序,探索建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也有代表建議將當前的庭前會議改為預審程序。在法院內部增設刑事審判庭,取消立案庭對本院受理的刑事公訴案件進行立案登記的職責,同時在預審庭配備專門的法官,這些法官不參與案件審查后的審判工作。賦予犯罪嫌疑人程序選擇權與程序參與權。明確預審程序的適用范圍,將其限定為“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三)刑事和解

  有代表提出,目前刑事和解數(shù)量在不斷上升,但與預期還是有差距的。在適用案件范圍上,司法實踐中對于有些法律規(guī)定不能適用的情形有突破。此外,刑事和解試點的省份要比未試點的效果要好。另外,也有代表提出,刑事和解可以解決實踐中的精神賠償執(zhí)行難的問題。關于刑事和解制度,有代表指出其在實踐中面臨的主要問題是:(1)公檢法三家對刑事和解程序的解釋有分歧,如檢察院和法院未界定民間糾紛,公安機關排除了若干案件類型。(2)刑事和解的賠償數(shù)額和從寬處罰有待進一步明確細化。(3)刑事和解占用大量檢察資源,檢察官溝通協(xié)調工作量大,制度激勵不足。(4)加害人履行義務方式單一,有違制度初衷。有代表指出,完善刑事和解的建議如下:(1)公檢法三家聯(lián)合解釋刑事和解程序以消除分歧。(2)堅持司法機關獨立審查、避免過分受當事人影響。(3)充分發(fā)揮民間組織在刑事和解中的作用。(4)完善內部監(jiān)督考核機制。(5)完善刑事和解賠償標準的規(guī)范化和方式的多元化。針對目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xiàn)的有關刑事和解反悔的情形,也有代表指出了刑事和解本質上是一種民事契約,以反悔有無正當理由為標準對刑事和解反悔的類型進行劃分,對于有正當理由的反悔,國家有關專門機關應當接受,重新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對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進行判定。反之,對于無正當理由的反悔原則上不予支持。

  四、關于審判制度改革

  (一)司法責任制

  首先,關于司法責任制的含義。多數(shù)代表均認為,應當全面界定司法責任制的內涵,但在具體語詞的界定上存在分歧。有代表認為,司法責任制主體部分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1)清晰界定司法人員的權責內容和邊界。(2)設置符合司法規(guī)律的責任追究規(guī)則。(3)對法官依法履職需要切實有效的保障。據此,司法責任制是更為廣義的概念,包含了責任追究制。另有代表認為,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是一個更為寬泛的概念,以錯案倒查的司法責任制為主,配套制度還應當包括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案件分配制度以及法官履職保障制度等外部配套制度與內部配套制度。第二,關于責任追究制的適用條件。有代表認為,應當采取“主觀過錯與客觀行為相一致原則”,即在主觀上要求有違法辦案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客觀上要求有故意違法辦案行為或者有重大過失且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第三,關于對責任追究制的“終身”的理解。有代表認為,“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應當受到追訴時效和訴訟時效的制約。但是中央提出的案件質量終身負責的要求具有積極意義,因為審判事關公民的人身自由、財產甚至生命,需要法官對審判職責心存敬畏,絕不能懈怠。有也代表提出了法官職業(yè)風險轉移的問題。具體而言,現(xiàn)行司法體制下的裁決簽發(fā)制度讓庭長及分管院長對裁決承擔相應的領導責任,這在某種程度上幫助法官擺脫了部分職業(yè)風險。除此之外,下級法院法官就具體案件請示上級法院法官也使法官的職業(yè)風險發(fā)生了轉移。

  (二)司法人員員額制

  與會代表圍繞司法人員員額制和人事制度的問題展開了熱烈討論。(1)有代表指出,明年是司法改革的收官之年,司法改革的效果如何值得商榷。在目前的司改中,法官辭職流失多。22萬法官,每年流失百分之五,而且很多是優(yōu)秀人才。原因大家都不陌生,39%比例的員額制,很多法官成為助理,案子又多,工資待遇又較低,但是辦案責任大,是終身負責制,因此出現(xiàn)大量法官辭職是可以理解的。(2)有代表指出,改革中涉及到的招聘優(yōu)秀法律學術人才和律師成為法官的問題,目前來看,如果法官的地位和待遇上不去,這一制度也無法實現(xiàn)。(3)關于法官工資待遇低的問題,有代表建議按照案件量來計算工資待遇,超過平均辦案量就要額外付工資。(4)關于法院領導任免的問題,有代表提出,法院領導主要是由上面空降下來,比如中院院長退休,就是由高院空降下來來當院長。這樣一來,中院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受挫。(5)對于員額制的可行性問題,有代表指出員額制限制了法官檢察官的數(shù)量,對于司法資源的優(yōu)化配置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與作用。關于如何確定員額制中的比例問題,有代表指出應當重新加以確定,要綜合考慮案件的數(shù)量、常住人口、以及外來人口等情況加以確定數(shù)額。員額制的確定要解決案多人少的問題。如果案多人少的問題不解決,很難保證案件質量。(6)關于目前員額制存在的消極方面的問題,有代表認為員額制是檢法機關對自我進行的一場革命,這場革命中受員額制影響最大的主要是中青年法官、檢察官,員額制對該群體具有一定的消極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中青年檢察官與法官的成長與發(fā)展。因此,在員額制實施的過程中要調整現(xiàn)任的具體比例,讓中青年檢察官看到希望,否則讓造成大量優(yōu)秀人才流失。

  (三)審判權運行相關問題

  有代表指出,目前全國法院案件壓力較大,信訪對司法的壓力大。司法系統(tǒng)的諸多考核指標制度雖然取消了,但無形壓力仍然存在。法院管理還是行政化模式,不符合訴訟規(guī)律。年底結案多,案件質量堪憂,來年可能再審的案子就多。此外,對于案件審批制度,有代表分析了其長期存在的原因:(1)案件審批制度與法院內部層級結構相適應。(2)案件審批制度具有內部監(jiān)督的功能。(3)案件審批制度是法院內部責任追究制度的要求。對此,有代表指出,法院審批管理改革要真正去除行政化,必須徹底取消案件審批制度,重構符合審判權運行規(guī)律的裁判文書簽發(fā)制度。第一,賦予獨任法官、合議庭對多數(shù)案件的裁判文書簽發(fā)權。第二,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認為難以逕行決定的案件,可以要求提交審判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但會議意見只供參考不必服從,討論后的案件簽發(fā)權以及案件責任仍歸屬于獨任法官或合議庭。第三,經過專業(yè)法官會議討論仍然難以決定的案件,可由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處理。最后,要在制度上明確需要提交專業(yè)法官會議、審判委員會討論的案件范圍,對獨任法官和合議庭提交討論案件數(shù)量作出限制。

  (四)人民陪審員制度的完善

  有代表指出,現(xiàn)行的審判活動中存在人民陪審員只陪不審的問題,人民陪審員享有事實審判權和法律審判權,但這項權利只有籠統(tǒng)規(guī)定而沒有給予細化保障,以至于人民陪審員的庭前閱卷權、庭審發(fā)問權以及合議時不受誘導等方面難以實現(xiàn)。要想全面的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首先,要處理好法院集體審判與合議庭審判的關系,保障合議庭在專業(yè)上的獨立性。其次,應當保障陪審員在合議庭中占據數(shù)量上的優(yōu)勢。第三,應當嚴守陪審案件的范圍。建立人民陪審制度的制約監(jiān)督機制。第四,必須進一步構建人民陪審員參與訴訟的具體程序保障細則。

  五、關于檢察制度改革

  (一)檢察官制度改革

  中國人民大學陳衛(wèi)東教授認為,應當將主辦檢察官制度作為檢察官制度改革的方向。黨的十八大之后,主任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改革成為檢察官制度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盡管這項改革有其進步意義,但是也存在許多問題。主任檢察官制度在試點過程中顯示的積極效果包括:第一,簡化了案件行政化審批程序,辦案效率獲得顯著提升;第二,進一步提升了案件質量;第三,提升了專業(yè)化辦案水平,調動了檢察官的工作積極性,增強了檢察官的職業(yè)榮譽感和責任感。但是,主任檢察官制度也存在一些從根本上影響改革成效的問題,具體包括:第一,主任檢察官改革沒有也無法解決與部門行政負責人之間的復雜關系;第二,主任檢察官改革沒有也不能彰顯檢察官辦案的主體地位;第三,主任檢察官改革沒有明確檢察官與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在執(zhí)法辦案中的職責權限;第四,主任檢察官的稱謂,體現(xiàn)的是行政性的上下級關系。與主任檢察官制度相比,主辦檢察官制度的優(yōu)勢在于:第一,主辦檢察官制度承認了每一個個體檢察官的獨立性;第二,主辦檢察官制度削弱了檢察內部的行政等級體系;第三,主辦檢察官制度強調了司法親歷性;第四,主辦檢察官的稱謂更加科學;第五,主辦檢察官制度真正實現(xiàn)了權責的統(tǒng)一。

  (二)職務犯罪偵查

  與會代表認為,我國職務犯罪偵查模式須實現(xiàn)由“傳統(tǒng)型”向“現(xiàn)代型”的轉型。有代表認為,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必須注重以下三個主要問題:第一,應向審判階段的證明標準“看齊”,更加嚴格偵查階段的證明標準;第二,應真正實現(xiàn)“由供到證”、“以證印供”向“以證促供”、“證供互動”的轉變,更加注重全面收集各種證據;第三,應更加注重應對刑事辯護問題。有代表提出了職務犯罪偵查模式轉型的實現(xiàn)路徑:第一,建立健全職務犯罪偵查信息化制度,通過對偵查情報信息的科學利用進一步促使職務犯罪偵查模式向著“由案到案”、“由案到人”等多元化方向發(fā)展;第二,不斷增加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科技含量,著力實現(xiàn)先進科學技術與職務犯罪偵查訊問的高度融合,逐步形成“依靠情報做好訊前準備——依靠科技實現(xiàn)訊問突破——依靠評估做好訊后總結”的現(xiàn)代職務犯罪偵查訊問體系;第三,建立健全內部法制審查制度,切實保障偵查程序正義以及偵查結果優(yōu)質;第四,建立健全偵訴聯(lián)席會議制度,就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的案件定性、關鍵證據和疑難問題進行溝通,確定好偵查取證的方向;第五,建立健全偵辯協(xié)調溝通制度,從而在職務犯罪偵查階段就形成良性的偵辯對抗關系,增強檢察機關自我發(fā)現(xiàn)和排除非法證據的能力,真正確保職務犯罪偵查取證的合法性。

  (三)審查批捕

  有代表指出了審查逮捕中存在的部分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對逮捕刑罰條件的預判不力;擴張解釋社會危險性;不當運用逮捕措施維穩(wěn)和執(zhí)行政策;以及逮捕質量評價標準有失科學。該代表認為,應當從以下幾方面促進批捕權的科學行使:第一,從制度層面,發(fā)揮捕后羈押必要性審查的作用;第二,從解釋層面,嚴格解釋社會危險性;第三,從機制層面,注重捕訴溝通,提高刑罰預判能力,統(tǒng)一執(zhí)法尺度;第四,從評價層面,實現(xiàn)逮捕質量考評科學化;第五,從觀念層面,合理認知逮捕措施的功能。

  有代表指出,當前的審查批捕存在如下不合理現(xiàn)象:批捕職能追訴化、批捕職能治罪化、批捕職能公訴化、批捕職能監(jiān)督化、批捕職能定罪化以及批捕職能量刑化。該代表認為,應當通過以下措施回歸批捕的應有職能:第一,立法宜采用嚴格的職能分離原則。這里的職能分離原則是指審查逮捕的司法職能與追訴犯罪的控訴職能相分離、裁決職能與監(jiān)督職能相分離。司法職能與控訴職能相分離要求肩負審查逮捕任務的檢察官不能從方便追訴的角度降低逮捕條件,將逮捕措施演變?yōu)閭刹闄C關的一種偵查措施。裁決職能與監(jiān)督職能相分離主要指檢察機關不宜將偵查監(jiān)督職能融入逮捕審查職能,否則會弱化審查逮捕的司法屬性。逮捕審查職能實際上是一種比一般檢察監(jiān)督更加司法化的職能。第二,立法宜將逮捕與羈押分離。第三,立法宜為被追訴方設計救濟程序。在保留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的批捕權的基礎上,宜在審判程序中設計對普通逮捕程序的救濟程序。

  (四)起訴與撤回公訴

  南京師范大學李建明教授等認為,目前檢察機關的起訴工作存在以下幾方面問題:第一,不愿主動排除非法證據,帶病舉證;第二,證據不夠充分,但依然勉強起訴;第三,并無新的事實或證據,撤訴后重新起訴甚至變更管轄后重新起訴;第四,移送起訴時不全面移送證據材料,將有利被告人的證據隱匿不送。針對起訴工作中存在的上述問題,應當采取如下改革措施:第一,依據審判的要求和標準審查事實和證據;第二,以審判思維決定是否起訴;第三,全面收集和移送證據材料;第四,避免就案件事實認定和定性與法院溝通;第五,客觀公正做出無罪不起訴決定;第六,改革審查起訴工作考評機制。另外,公訴人還應當轉變觀念,確立當事人的角色意識。

  有代表認為,在司法實踐中,撤回公訴存在如下不合理現(xiàn)象:第一,撤回公訴事由的脫法化。檢察機關撤回公訴的事由往往超出《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guī)則(試行)》規(guī)定的范圍。第二,撤回公訴功能的變異化。撤回公訴本來主要是基于訴訟經濟和使被告人盡早脫離訟累的目的而確立的一項制度,但是,實踐中的撤回公訴常常被公訴人員作為規(guī)避司法責任或者方便自己靈活處理案件的工具性措施或者手段性程序。第三,撤訴后重新起訴的恣意化。檢察機關撤訴后又違反規(guī)定重新起訴的行為整體上呈現(xiàn)出較大的隨意性。針對上述問題,首先應當按照程序法定原則的要求,盡快實現(xiàn)撤回公訴事由、程序的法定化;其次應當健全撤回公訴的權力制衡機制,強化法官對檢察機關撤回公訴請求的實質審查,對于違法提出的請求,法院要堅決否定;再次,應當對撤訴后的重新起訴進行法律規(guī)制。

  六、其他問題

  (一)刑事訴訟法再修改

  有代表主張,刑事訴訟法的再修改是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先生認為,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決定》中一些司法改革的重要內容必須通過制定或修改法律以保證其做到改革于法有據,以進一步豐富和完善我國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由于司法改革相當多的內容涉及刑事訴訟制度,因此刑事訴訟法的第三次修改實際上已步入準備階段。就修改模式而言,鑒于刑事訴訟法于2012年剛作了較大修改,近期再通過全國人大作大修改顯然不太現(xiàn)實(前兩次修改都相隔16年),因此最為可行的路徑是借鑒刑法采取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修正案”方式的成功經驗,推動以“修正案”方式在下一屆人大期間修改刑事訴訟法。就刑事訴訟法應當修改的內容而言,應包括如下主要內容:確保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完善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庭審實質化與完善證人、鑒定人出庭作證制度;嚴格實行非法證據排除規(guī)則;完善法律援助制度;進一步改革人民陪審員制度;完善審級制度;統(tǒng)一刑罰執(zhí)行體制。

  西南政法大學徐靜村教授認為,2012年出臺的《刑事訴訟法》第二修正案雖然在健全證據制度和保障人權等方面有重大進步,但結構體系和訴訟理念仍是舊的,在這個基礎上不可能實行“審判中心主義”?!霸傩薷摹钡哪康模侵贫ㄒ徊恳詫徟袨橹行牡男淌略V訟法,以適應加速推進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實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必須首先理順幾個過去一直沒有理順的重要關系:一是“公、檢、法”三機關在訴訟程序制度中的關系問題。應由人民檢察院負責對刑事案件的偵查;人民檢察院根據法律的規(guī)定,可以授權公安機關對刑事案件實施偵查。二是從“訴審關系”分析,為保證法院的中立立場,法、檢兩家關系不應再提“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只受刑事實體法和刑事程序法的約束與制約,不受其它任何權力的約束與制約。三是鑒于法律監(jiān)督權對保障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宜由全國人大直接行使。建議全國人大設立法律監(jiān)督委員會(常設機構)負責行使法律監(jiān)督權,凡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現(xiàn)在行使的各項監(jiān)督權,都可授權這個委員會負責處理。

  (二)刑事訴訟中偵、訴、辯、審關系

  有代表從檢察機關應對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出發(fā),主張構建科學合理的新型訴偵、訴審、訴辯關系。公訴工作首先要主動實現(xiàn)三個轉變,即從查明事實轉變到證明事實,從依賴人證轉變到依靠客觀性證據,從依賴庭前證據轉變到依靠庭審證據,并以此為基礎,從以下三個方面構建新型的偵、訴、辯、審關系:一是強化訴前主導,推動建立新型訴偵關系;二是注重審前過濾,推動建立新型訴審關系;三是尊重律師權利,推動建立新型訴辯關系。

  有代表認為,就司法實踐來看,原有訴偵關系存在法律規(guī)范不完備不具體、監(jiān)督制約機制滯后且被動、多數(shù)刑案偵訴脫離或缺乏配合、訴訟目標不統(tǒng)一等問題。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模式下,應加強偵訴協(xié)作,審前程序以公訴為主導,強化監(jiān)督制約,在此基礎上,修改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guī),從立案與偵查監(jiān)督、介入引導偵查、捕訴銜接、補充偵查、制定證據標準、補正瑕疵證據與排除非法證據、擴大起訴裁量權等方面,細化量化統(tǒng)一可行的標準。

  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刑事業(yè)務委員會副主任李貴方認為,良性的辯審關系應當包含如下基本要素:律師和法官互相尊重;律師和法官都認真嚴格按法律程序辦事;律師有通暢的提出意見及解決問題的通道;法官在法庭上有不容置疑的權威。從制度層面,構建良性的辯審關系,需要制訂詳盡具體的可操作性庭審規(guī)則;法官應尊重和保障律師的各項程序性權利;律師應尊重和維護法庭、法官的權威。此外,辯護律師還應當克服與避免以下行為,用極端的方式阻撓庭審進行,參與當事人組織的各種庭外抗議活動,通過媒體炒作辦案。

  (三)被追訴人及刑辯律師權利保障

  有代表主張,被追訴人應享有有限閱卷權。在我國大多數(shù)刑事案件缺乏辯護律師介入的現(xiàn)狀之下,閱卷權是被追訴人實現(xiàn)辯護權實質有效的保障。建議立法明確賦予被追訴人享有閱卷權并規(guī)定相應的司法救濟。同時,考慮到被告人行使閱卷權的風險,如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等信息泄露,有必要對被追訴人閱卷權行使的階段、范圍和方式作出相應規(guī)制。

  關于辯護律師的訴訟權利,有代表指出,刑訴法修改以來,刑辯律師訴訟權利的保障有著很大的進步,但是在實踐中仍然存在辯護律師調查取證難,執(zhí)業(yè)風險大的問題。應當從完善刑辯律師調查取證權立法,明確賦予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調查取證權,建立“調查令”制度保障辯護律師自行調查取證權,賦予辯護律師強制性取證權及刑事辯護豁免權,完善證人出庭作證制度,改善刑辯律師執(zhí)業(yè)環(huán)境,增強刑辯律師取證能力方面予以完善。

  (四)刑事冤錯案件的預防與糾正

  1. 關于刑事冤錯案件的預防

  有代表認為,在促成冤錯案的各種因素中,地方權力干預司法是諸因素之要害樞紐。只有著眼于這一因素的治理,刑事訴訟中的控審關系才能回歸程序理性。因而主張,以去地方化的改革舉措構建法院獨立的制度保障,對冤錯案的預防可以起到牽一發(fā)動全身的功效。

  北京大學陳永生教授認為,導致錯案發(fā)生的原因大致可以分為直接原因和深層原因兩個方面。從導致刑事錯案的直接原因出發(fā),提出防范刑事錯案的如下建議:第一,嚴格落實2012年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guī)定,有效遏制刑訊逼供。第二,強化對科技手段的運用,對尸體、體液、痕跡等實物證據,能夠采用DNA鑒定、指紋鑒定等高精度的鑒定方式的,不得采用辨認、血型鑒定等低精度的鑒定(認定)方式。第三,高度重視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證據、事實和理由,駁回辯護方意見必須進行充分說理。第四,嚴格遵循認定有罪的證明標準,規(guī)范口供補強規(guī)則的適用。第五,嚴格貫徹疑罪從無規(guī)則,對認定有罪證據不充分的案件必須做無罪處理,不得做留有余地的判決。

  2. 關于刑事冤錯案件的糾正與賠償

  鑒于刑事冤案再審問題的特殊性,中國政法大學顧永忠教授主張刑事冤案的再審應設立專門、獨立、特殊的再審程序,其具體內容包括:第一,刑事冤案的再審法院應當是作出原生效裁判的法院。第二,再審程序的當事人或訴訟主體范圍較廣,包括“申訴人”,原審被告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上訴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還包括原審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第三,再審程序的當事人可以委托律師或者由法律援助機構指派的律師擔任代理人。第四,再審案件的審理方式以書面審理為原則,以開庭審理為例外。開庭審理主要適用已發(fā)現(xiàn)的新證據足以推翻原生效判決但尚未達到像“死者復生”、真兇歸案那樣使人一目了然程度的案件,以及有被害人的案件。第五,再審案件的審理內容是進一步核實、展示足以推翻原生效裁判,證明原審被告人系無罪且無辜的有關證據,因而不需要按照一審、二審的庭審程序全面審理案件事實。第六,再審案件的審理過程檢察機關應當全面介入。第七,再審案件判決無罪的直接法律依據應當是刑事訴訟法第195條第(二)項:“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第八,再審案件都應當公開宣判,以消除原有罪判決對原審被告人及家庭造成的嚴重名譽損害及其他不利影響。

  鑒于司法實踐中死者“復活”和真兇落網的案件較易平反,而僅僅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提出申訴的案件卻很難平反的現(xiàn)實,有代表建議借鑒我國古代的慮囚制度,強化再審程序啟動的直接性和主動性,即由兩高各自選定若干“巡視員”,不時到各地監(jiān)獄進行巡視,接受囚犯申訴,當面聆聽其陳述,并在此基礎上進行閱卷、審查證據,從而判斷案件冤錯的可能性。

  另有代表指出,我國目前的國家賠償法對違法羈押(拘留)和無罪羈押沒有進行區(qū)分,造成實踐中無論公安司法人員是否對羈押的適用具有主觀上的過錯,都會因為國家賠償?shù)慕Y果而受到消極甚至負面的評價,這種評價機制顯然既不公正也不科學。我國應在區(qū)分違法羈押和無罪羈押的基礎上,對其所引起的國家賠償予以區(qū)別對待,即對于基于司法人員主觀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而導致的違法羈押采取國家賠償原則,并建立相應的追償和追責機制;而對于司法人員無主觀過錯的無罪羈押則采取國家補償原則,并且不得因此而追究相關辦案人員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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