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件系統(tǒng):
用戶名: 密碼:
2024年10月23日 星期三
位置: 首頁 》直屬研究會 》會議綜述
第二屆“稅務司法理論與實踐”高端論壇綜述

時間:2017-07-07   來源:  責任編輯:xzw

  2017年6月24日,由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主辦、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和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財稅法研究中心承辦的第二屆“稅務司法理論與實踐”高端論壇在北京大學博雅國際酒店成功召開。

blob.png

  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最高人民法院原庭長趙大光、國家稅務總局原司長賈紹華、黑龍江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李黎明、最高人民法院審判長王曉濱等領導,北京大學法學院劉劍文教授、北京大學法學院劉燕教授、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施正文教授、廈門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武漢大學法學院熊偉教授、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梁文永教授、湘潭大學法學院陳乃新教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等專家學者,北京市、福建省等稅務系統(tǒng)的工作人員,來自普華永道、金杜、華融地產等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企業(yè)的實務專家,以及來自新華社、財會信報、21世紀經濟報道、中國稅務報等媒體的記者編輯,共計70余人參與了本次論壇。

  一、開幕式

  論壇開幕式由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秘書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主持。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會長劉劍文教授、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張世君教授先后致辭。劉劍文教授首先從“稅收司法”還是“稅務司法”的問題出發(fā),回顧了稅收司法近十年的發(fā)展,闡釋了稅務案件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必然性,肯定了稅收司法對稅收立法和稅務行政、及至法治政府和法治社會建設的促進作用。接著,劉劍文教授介紹了德國聯邦稅務法院的基本情況,強調了稅收司法審判的專業(yè)性和重要性,并指出要通過司法救濟更好地保護納稅人權利,在全社會宣揚納稅人觀念。

blob.png

  二、主題發(fā)言第一場

  主題發(fā)言第一場由國家稅務總局原司長賈紹華主持。在主講階段,中國政法大學施正文教授圍繞實體稅制對稅收司法的影響,提出以下觀點:第一,在稅制設計層面,我國名義稅負和法定稅負過高,容易將納稅人置于違法狀態(tài)。其原因在于,我國多個稅種的稅率偏高,并且各稅種之間存在重復征稅問題;第二,在稅收立法層面,稅收法定原則尚未全面落實;第三,重刑重罰制度使納稅人遠離訴訟;第四,以間接稅為主的稅制結構導致大部分公民作為實際稅負的承擔人,卻無法成為訴訟主體。對此,他提出了三點建議:第一,推進實體稅制改革,降低稅負、尤其是名義稅負;第二,增強稅法的確定性,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第三,將規(guī)范性文件納入稅務復議審查范圍。

blob.png

  湘潭大學陳乃新教授做了以稅收法定主義視域下的稅收司法為主題的報告。他指出,第一,稅收法定主義視域下的稅收司法必須體現稅法作為“公共財產法”的要求,促進稅收為納稅人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第二,稅收司法應當增加稅收公益訴訟,監(jiān)督稅收使用情況;第三,在稅務機關可管控的范圍之內,可以弱化納稅人的行政責任、刑事責任。

  在與談階段,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原庭長趙大光指出,稅務法治包括稅務立法、稅務執(zhí)法和稅務司法,這三個環(huán)節(jié)在稅收法治建設進程中缺一不可。首先,要從立法上規(guī)范稅收制度,落實稅收法定原則,《立法法》對此作了明確規(guī)定,但稅收領域未能很好地貫徹,稅務機關的一些規(guī)章甚至規(guī)范性文件、解釋、通知、決定長期充當主體規(guī)范,在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進程中,這種局面不應再繼續(xù)下去。其次,在稅收執(zhí)法中要增強納稅人觀念,應切實尊重納稅人的主體地位,并為納稅人權利救濟提供更加便捷有效的渠道。最后,完善稅務司法制度,試行公益訴訟,加大財稅公開力度,強化財稅監(jiān)督。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高桂林教授認為,之所以存在稅法糾紛多而稅法案件少的現象,是因為,第一,相當多稅收糾紛的解決并不完全符合法治要求;第二,稅收立法層級較低。此外,納稅人意識還沒有在社會形成普遍共識。進而,他提出兩個設想,第一,加快稅收立法,尤其應對重要的稅種加以立法,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第二,設立專門的稅收法庭。

  北京大學教育學院魏建國副研究員指出,第一,應該加強稅收司法機關建設,并加強專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第二,關于稅收司法的內涵與外延問題,一方面,納稅人與稅負的實際承擔人往往不一致,可能需要引入公益訴訟機制;另一方面,對抽象性稅收行為的司法審查問題,涉及到整個國家的司法審查制度,也應該包含在稅收司法的大概念之下。第三,稅收司法是改善國家投資環(huán)境的非常重要的環(huán)節(jié),在新時期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意義重大。

  三、主題發(fā)言第二場

  主題發(fā)言第二場由黑龍江省人大財經委副主任李黎明主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審判長王曉濱介紹了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審理的兩起典型稅案:廣州德發(fā)房產建設有限公司訴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第一稽查局稅務處理決定案、兒童投資主基金訴杭州市西湖區(qū)國家稅務局稅務征收案。德發(fā)案的意義主要包括:第一,《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第6項的適用。即在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情形下,稅務機關有權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德發(fā)案確定的規(guī)則是,稅務機關行使核定權原則上要尊重合法有效的市場行為,有特殊情形的除外。第二,《稅收征收管理法》第52條有關追繳稅款和滯納金的限制。如果不是由于納稅義務人的原因,那么不能追溯,只能從核定之時起算。兒童主基金案的意義則在于,隨著對外經貿規(guī)模日益擴大和交往方式不斷增多,明確對各類市場主體股權轉讓、融資等行為的征稅準則,顯得越來越迫切,在該案中,法院針對借境外公司注冊成立公司實施資產交易、而實際所得來源為境內的刻意避稅情形,以裁判方式彰顯了中國稅收主權和通行的國際征稅規(guī)則,保護了涉外經貿領域的國家合法權益。王曉濱指出,德發(fā)案和兒童主基金案分別著眼于國內和國外,但都體現了中央提出的將權力關鍵制度籠子里的原則,因而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值得學界予以關注和研討。

blob.png

  中國社科院財貿所滕祥志研究員指出了德發(fā)案審判中的一些問題。第一,回避了案件的定性問題,即案件究竟是稽查局專辦的應繳未繳案件還是反避稅案件。第二,現有稅收征管法對追征期的規(guī)定不明確。他指出,以往司法機關往往屈從于稅務機關的規(guī)范性文件,司法判決中存在循環(huán)論證的問題。對此,他建議進一步推動稅收司法,活躍稅收司法的法官隊伍,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中國政法大學翟繼光副教授指出,德發(fā)案的核心問題是納稅人是否存在價格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情形。稅務機關應先承擔價格偏低的舉證責任,然后由納稅人承擔是否具有正當理由的舉證責任。最高院判決書從三個對比價格得出拍賣價格明顯偏低的結論,理由不充分,這是該判決引起廣泛爭議的根本原因。稅務機關即便能夠證明交易價格明顯偏低,還應當對納稅人是否存在正當理由做出判斷。而針對納稅人提出的理由,無論是稅務機關還是最高院的判決,均未論證其是否正當。此外,關于免于加收滯納金一項,在最高院判決書中沒有找到明確的依據。

  北京鵬祖稅務咨詢有限公司執(zhí)行董事朱鵬祖對德發(fā)案中的幾個問題進行了評析:第一,案件性質不明,判決沒有明確該案是偷稅案還是避稅案。第二,司法判決可能鼓勵稅務機關發(fā)揮主觀能動性征稅。第三,司法判決對稅收檢查權的性質和范圍沒有明確論述。第四,拍賣法的規(guī)范秩序、依拍賣程序所形成的價格由此可能存在不確定性。

  金杜律師事務所合伙人葉永青認為,德發(fā)案體現了國家征稅權和市場經濟自由定價權之間的潛在沖突,該案中有很多技術性的問題無法一蹴而就。稅法理論與實踐的結合要求形成一個周延的、有邏輯的稅務規(guī)則,須通過稅務司法能動性地解決。此外,應當建立專家證人制度。

blob.png

  在與談階段,廈門大學法學院廖益新教授指出,德發(fā)案判決沒有在稅務機關的核定征收權與民事交易、市場秩序之間劃定明確的界限。他建議,應從程序上控制稅收核定權的行使,稅務機關不能隨意啟動核定程序,必須具備客觀理由或者事實依據方能啟動。

  北京大學法學院劉燕教授認為,德發(fā)案與凱立案存在相似之處。她提出,在專業(yè)性案件中,行政訴訟的司法審查必然會涉及對相關監(jiān)管規(guī)則的質疑,涉及司法是否干預了行政機構的自由裁量權問題。她認為,現行法對稅務機關行使核定征收權進行估值并沒有規(guī)定原則性的適用標準,只能結合個案的具體情形來判斷估值是否合理。德發(fā)案的司法判斷突破了合法性范疇,進入了合理性判斷范疇,對法院是巨大的挑戰(zhàn)。

  中國政法大學魏敬淼副教授認為,德發(fā)案的核心要點是,稅務機關的稅收核定權與民法上最為基本的自治原則發(fā)生了沖突。民法與稅法的價值取向不同,民法強調意思自治、契約自由,稅法則講究稅收平等、保障國家的稅收權。她指出,現行稅收立法粗糙,有些具體標準缺乏明確規(guī)定,稅務機關過大的自由裁量權導致納稅人處于不利地位。由此,建議盡可能細化標準,不能讓稅務機關輕易改變當事人按照意思自治所形成的交易價格。

  四、特別演講

  大會邀請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進行了特別演講。

blob.png

  許善達提出,稅務機關行使評估權是國際通行做法。以美國稅務機關為例,美國稅務機關不僅享有評估權,而且不需要承擔舉證責任。他指出,稅務機關征稅權偏小,可能導致征收率低。因此,一方面要約束稅務機關的自由裁量權,另一方面要加大稅務機關的執(zhí)法權,這兩方面都應有所改進。他建議,設立稅務法院應采用巡回辦案的方式,以切合中國的實際,而非在每個法院都設立稅務法庭。另外,稅務機關在核定征收時的計稅依據和市場價格并非完全等同,稅法有其運行的獨立規(guī)則,其與市場價格分別具備不同的稅法價值和經濟價值。

  五、主題發(fā)言第三場

  主題發(fā)言第三場由遼寧大學法學院任際教授主持。在主講階段,國家稅務總局干部學院朱長勝副教授認為,準確理解《稅收征收管理法》第35條要把握四個關鍵詞:一是“計稅依據”,二是“偏低”,三是“明顯”,四是“正當理由”,并建議把“正當理由”替換為“合理商業(yè)目的”。稅收征管法35條第6款可以解釋為,若納稅人申報的交易價格低于稅務機關所能接受的公允價值,而且納稅人提供的理由不夠充分,稅務機關便可認定納稅人的申報行為以減少和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從而可以行使核定征收的權力。他認為,應構建與時代發(fā)展特征相符的涉稅價格協調機制,出臺專門的細化規(guī)則;稅務機關應增強行使價格監(jiān)管職權的能力。

  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博士后王樺宇提出,在財稅法領域,既要研究有相當理論高度的抽象議題,又要研究實際案例,發(fā)掘稅法基礎原理,將理論與實踐很好的結合起來。

  福建省三明市地稅局公職律師池生清介紹了德國稅收救濟制度的基本情況,從微觀上介紹了德國稅收救濟的程序結構及稅務案件的分布規(guī)律,接著分析了德國稅務司法制度的建構原理。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李岱云探討了稅務機關可否將納稅人自認的供述材料作為案件定性依據的問題。她認為,解決這個問題的關鍵在于稽查案件證據證明標準的適用,并介紹了三種證據證明標準,一是排除合理懷疑的證明標準,二是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三是優(yōu)勢證明標準。最后,她指出,應讓稅務機關舉證證明納稅人實施了違法行為,而不能讓納稅人自證清白。

blob.png

  在與談階段,北京國稅局處長鄧遠軍認為稅收征管法第35條第6款具有反避稅目的。該條款中的“無正當理由”應該進一步修改為“無合理商業(yè)目的”,而無合理商業(yè)目的取決于納稅人是否存在避稅動機,以及是否存在少繳稅款、不繳稅款或者延遲繳納稅款的結果。

  中國政法大學中德法學院徐妍副教授指出,若建立專門的稅務司法系統(tǒng),法官的專業(yè)化要通過以下幾方面解決:一是提供在職法官培訓;二是通過大學法學教育,加強人才儲備;三是從法官多元化的角度出發(fā),吸收理論和實務界專家。她指出,隨著稅收法治深入人心,納稅人權利意識覺醒,自發(fā)維權的積極性大大提高,稅務案件的數量也大幅增加,成為推動稅務司法專門化的動力。

blob.png

  河北經貿大學法學院李大慶副教授介紹了與德發(fā)案類似的瑞成房地產案,指出這些稅案的出現使稅法學界越來越關注稅務機關權力的行使及限制,以及如何保障納稅人權利等問題。他認為,在實踐層面上,對于稅案的理解不一定局限于司法判例,稅收政策的制訂、稅收立法等均屬于廣義的稅案;在理論層面上,對稅法規(guī)范的研究為稅法基礎理論研究帶來了一次轉型機會,法教義學可能因此成為財稅法學研究的一個趨勢。

  六、閉幕總結

  論壇閉幕式由中國法學會財稅法學研究會秘書長、首都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周序中教授主持,由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梁文永教授做總結發(fā)言。梁文永教授對各位發(fā)言人的發(fā)言進行了點評和總結,肯定了上一屆會議及本屆會議的意義,表達了對下一屆會議的期待。他指出,稅務司法不僅要研究個案如何處理的判決技巧,還要研究稅務司法解釋如何推進和完善。稅務司法解釋應在中國的稅收規(guī)則制定格局中發(fā)揮應有的作用。

全文
搜索

關注
微信

關注官方微信

關注
微博

關注官方微博

網絡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