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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zhàn)疫法律問答 〡 違反狩獵法規(guī)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是否犯罪?

時間:2020-04-01   來源:中國法律咨詢中心  責任編輯:敖婷婷


????????【問題】

????????疫情防控期間,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的,會承擔刑事責任嗎?【專家解讀】

????????王翠霞 ?山東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

????????該行為可能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資源的管理制度。本罪的犯罪對象僅指除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以外的其他野生動物。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所謂禁獵區(qū),是指國家對適宜野生動物棲息繁殖或者野生動物資源貧乏和破壞比較嚴重的地區(qū),為保護野生動物而劃定的禁止狩獵區(qū)域。所謂禁獵期,是指按法定程序規(guī)定,禁止進行狩獵活動的一定時間期限。禁獵期一般是根據(jù)不同野生動物的繁殖及生長期而分別劃定的禁止狩獵的期間。所謂禁用的工具,是指足以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危害人畜安全以及破壞森林的工具。所謂禁用的方法,是指足以破壞、妨害野生動物正常繁殖和生長的方法。根據(jù)本條的規(guī)定,存在上述任何一種形式或數(shù)種形式非法狩獵的行為,且情節(jié)嚴重的,即可構(gòu)成本罪。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依法嚴懲破壞野生動物資源犯罪的規(guī)定,在防疫期間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區(qū)、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進行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的,以非法狩獵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jù)】

????????《刑法》第341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guān)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法發(fā)〔2020〕7號)第2條第(九)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5〕11號)第1條。

????????【相關(guān)案例】

????????“莊某某非法狩獵罪”?

????????2019年9月,莊某某在網(wǎng)上買了20多個鋼絲套,撒在家附近的山上。2020年1月28日,莊某某接收到了獵捕成功的信號,并前往當?shù)亟B興上虞烏土嶺山,發(fā)現(xiàn)一頭約90斤的野豬落網(wǎng)。1月31日,當?shù)孛窬陂_展疫情防控排查工作,經(jīng)民警訊問,莊某某對獵捕野豬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經(jīng)鑒定,涉案野豬為浙江省一般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屬于國家“三有”保護動物。另查明,上虞區(qū)政府通告每年4月1日至9月30日以及春節(jié)期間(農(nóng)歷十二月廿五至次年正月十五)為獸類野生動物禁獵期,禁止使用獵套等誘捕裝置獵捕。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莊某某違反狩獵法規(guī),在禁獵期內(nèi)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jié)嚴重,構(gòu)成非法狩獵罪,依法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該案系浙江省審結(jié)的首例疫情防控期間非法狩獵野生動物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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