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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準乎禮:民法總則編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時間:2020-07-17   來源:民主與法制網(wǎng)  責任編輯:敖婷婷

  編者按:????????

  中共中央印發(f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guī)劃》提出: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塑造民法典的精神靈魂,推動民事主體自覺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條,開宗明義確立了立法目的之一,正是“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學習宣傳貫徹實施民法典,作為中國法學會服務全面依法治國實踐、開展法律服務的重要窗口和平臺,中國法律咨詢中心組織多位法學法律專業(yè)人士,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主題,就民法典編纂過程中的體例結構、條文變遷等內容進行了梳理解讀,以饗讀者。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法律化是一個新命題,按照中央印發(fā)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立法修法規(guī)劃》要求,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要融入法律法規(guī)的立、改、廢、釋的全過程,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全面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民法典是首部核心價值觀入典的法律,法典開宗明義第一條即寫明立法宗旨包括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縱觀民法總則編,從核心價值觀的法律表達方式,對民事行為與權利的影響,以及指引司法適用等方面均有創(chuàng)新。

  一、多樣化的法律表達

  1.宏觀層面:將核心價值觀寫入立法宗旨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寫進了民法總則,這是整個總則編的核心和靈魂。作為立法宗旨的核心價值觀,折射出民法典的民族精神和價值追求。

  核心價值觀,承載著一個民族、一個國家的精神追求,體現(xiàn)著一個社會評判是非曲直的價值標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中國共產黨凝聚全黨全社會價值共識作出的重要論斷,是中華民族共同的精神財富。從中外民法典的誕生歷程來看,民族精神扮演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德國著名民法學家薩維尼精辟地指出法典是民族精神的自然產物,它深深根植于一個民族的歷史之中,其真正的源泉乃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就像一個民族的語言、構成和舉止一樣。質言之,法律是由民族精神決定的。黨和國家曾于1954年、1962年、1979年和2001年先后四次啟動民法制定工作,因多種原因和時機的不成熟而未能取得實際成果,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已經進入新時代的重要歷史方位下,核心價值觀已經內化進我國的制度基礎、實踐基礎、理論基礎和社會基礎,升華為民族精神的代名詞,核心價值觀入典,無疑是凝結中華民族精神最自然,最正式的表達方式。

  馬克思認為,價值是人在改造客觀世界的實踐中創(chuàng)造出來的,它反映的是在人類實踐活動中主體與客體的需求與被需求的關系。法律屬于社會意識范疇,是一種用強制性命令對逆向行為進行制裁的手段,終局意義上,法律與道德、宗教等規(guī)范體系相似,都是實現(xiàn)一定價值的手段,它將回答面對眾多的利益關系,哪些利益應當保護,哪些利益應當加以限制。法律的價值判斷如果立不好,不能正確反映政治意志,不能代表社會最大共識,不能代表人民利益,那么就會成為脫離實踐基礎的“空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是當代中國化馬克思主義在意識形態(tài)領域在價值觀層面的高度濃縮,是中國人民團結和睦的精神紐帶和共同思想基礎,核心價值觀錨定民法典的價值追求,可得“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的立法效果。

  2.中觀層面:核心價值觀構成了法律原則的內在邏輯

  原則入法,是我國民事立法的慣例和特色,法典第3條至第9條規(guī)定了民法典基本原則:權利保護原則(第3條)、平等原則(第4條)、自愿原則(第5條)、公平原則(第6條)、誠信原則(第7條)、公序良俗原則(第8條)、綠色原則(第9條)。將民法原則與核心價值觀對標不難發(fā)現(xiàn),兩者所凝聚的價值觀念高度契合,后者不僅是法律原則正當性的直接體現(xiàn),更是民法原則誕生的內在邏輯。法律的滯后性無法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百科生活,而法律的確定性要求調處社會糾紛時應當以直接的法源為依據(jù)進行裁判,這就需要在一般規(guī)則外設置靈活的原則條款來保持法律的開放性,填補法律空白,糾正法律訛誤。以核心價值觀塑造法律原則的內容,既保證民法典在調整不斷變化的社會新生事物時的從容穩(wěn)定,又避免其在法律適用失之于多、失之于泛時所帶來的價值適用紊亂。以誠信和綠色原則略論如下:

  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古老的道德戒律,誠信入法也是很早就出現(xiàn)的法律現(xiàn)象?!岸卣\信”是中華法文化的重要內容,早在《禮記》就有“物勒工名,以考其誠”的商品誠信生產契約思想?!短坡墒枳h》中的“詐偽”卷均是針對違反誠信欺詐行為作出的懲戒規(guī)定。此前施行的民法通則、民法總則均明確規(guī)定了誠信原則,作為司法引用頻率最多的條款之一,誠實信用原則調整的社會關系不斷擴大,從私法契約已經擴至行政允諾范圍,這與核心價值觀覆蓋公法和私法領域不無關系。

  “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已經成為當今國人環(huán)保理念的最大共識。民法總則編繼承了民法總則綠色原則的成功經驗,同樣規(guī)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于節(jié)約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作為和諧價值觀的立法成果,該條款將成為環(huán)境保護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直接裁判規(guī)范,也將對司法實務造成深遠影響,如對于環(huán)境污染性大的礦業(yè)權等合同糾紛,即使爭議合同通過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法院也可基于涉及公共利益而對合同效力依職權進行審查。

  3.微觀層面:核心價值觀通過具體法律規(guī)則來間接實現(xiàn)

  從法源上講,除寫入立法宗旨和法律原則外,價值觀更多地是演化為法理,輻射到民法總則編的具體法律規(guī)范。最典型的就是富強價值觀。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不斷解放和發(fā)展生產力,離不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質上是法治經濟,法經濟學理論認為,在財產權存在的前提下,當每一個個體對自己的產出享有權利時,那么個體將付出社會最優(yōu)量的工作,社會經濟收益將得以最大化。民法典秉持了我國“民商合一”的立法傳統(tǒng),總則編的法人制度、代理制度在商業(yè)交易中一直扮演重要角色,本次立法強化了商事規(guī)則的力度,如第83條濫用出資人權利、法人格否認和第84條濫用關聯(lián)關系等條款,系將公司法第20條和第21條有關公司的規(guī)定擴至所有營利法人,同時,為發(fā)揮制度轉為富強的效能,法學仍需在體系解釋上下功夫,如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15號將法人格否認的習慣法-人格混同認定為人員、業(yè)務和財務混同,該標準是否可以覆蓋至營利法人,仍有待討論。

  二、影響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和民事責任的效力和效果

  1.核心價值觀是民事權利的精神意志內容

  與法律和權利分別對應“l(fā)aw”和“right”兩個英語單詞不同,德語和法語中只有一個相應的詞“Recht”和“Droit”,其中客觀意義的“Recht”和“Droit”被視為規(guī)則或規(guī)范,主觀意義的則被視為法律權利,包括利益和意志,法律權利構成了法律規(guī)范的立法理由,而精神意志是法律權利的存在基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我國民事權利注入了強大的精神意志,法典第109條規(guī)定了一般人格權,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如同康德所言,人是目的而非手段。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作為哲學社會科學中的上位概念,不論哲學、政治學還是法學,涉及到目的層面時都會最終指向精神意志的人之尊嚴或人格價值。它意味著人們依據(jù)權利從事行為的正當,一個人從事某項行為,這只是事實;但是當一個人對某項行為擁有“權利”時,其便獲得該社會其他成員的認可、贊同。

  2.核心價值觀厘清了民事責任的邊界

  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法律后果,是保障和維護民事權利的重要制度。法典第132條規(guī)定,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既是公民個人權利正當性的來源,也是社會利益和國家利益的正當性來源,兩者之間的張力廓清了民事責任的邊界。

  其一,當個人權利濫用造成以核心價值觀為內容的公共利益受損時,應當進行賠償。法典第185條規(guī)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種法治理念早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導案例99號“葛長生訴洪振快名譽權、榮譽權糾紛案”和最高人民檢察院檢例第51號“曾云侵害英烈名譽案”就得到了充分保護和體現(xiàn)。英雄烈士及其精神,已經獲得全民族的廣泛認同,是中華民族共同記憶的一部分,是中華民族精神的內核之一,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內容。而民族的共同記憶、民族精神乃至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無論是從我國的歷史看,還是從現(xiàn)行法上看,都已經是社會公共利益的一部分。其二,符合社會價值觀的行為可以獲得侵權責任的豁免。除傳統(tǒng)民法中不可抗力(第180條)、正當防衛(wèi)(第181條)和緊急避險(第182條)外,針對當前存在的見死不救、遇難不助等突出問題,民法總則編新增因保護他人致自己遭受損害的見義勇為行為(183條)和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第184條),前者規(guī)定在作為第一責任人的侵權人逃逸或無力承擔責任時,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后者規(guī)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3.核心價值觀影響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民事法律行為是民事主體通過意思表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的行為。根據(jù)法典第143條的規(guī)定,只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以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不違背公序良俗時,民事法律行為方能生效。公序良俗在法學理論上屬于不確定概念,法律解釋和司法適用時應當予以類型化,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對類型發(fā)現(xiàn)起著指導作用。

  一般認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主要包含三個層面:富強、民主、文明、和諧是國家層面;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會層面;愛國、敬業(yè)、誠信、友善是個體層面。因此,對于危害國家政治、經濟、財稅等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簽訂偷逃漏稅、竊取國家秘密等內容的契約等;對于破壞社會秩序,違反消費者保護、勞動者保護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如賭博行為,或是勞動合同中加入工傷概不負責,入職一定時期內不得生育等條款;對于損害他人利益的,如以羞辱人格為目的的打賭行為等,都屬于違反公序良俗的行為。

  三、在法律適用時發(fā)揮指引作用

  1. 發(fā)現(xiàn)法律或者合同條款的規(guī)范要件,為解決法律沖突問題提供方向

  其一,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guī)等規(guī)范性法律文件的規(guī)定》第四條規(guī)定,民事裁判文書應當引用法律、法律解釋或者司法解釋。對于應當適用的行政法規(guī)、地方性法規(guī)或者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可以直接引用。社會主義價值觀不能作為直接的法律裁量依據(jù),但是可以用來增強說理。作為大陸法系國家,我們通行的證明責任分配理論稱為“法律要件分類說”,即將法律規(guī)則分解成各類因果性要素(構成要件)作為大前提,進而與案件事實的小前提進行耦合,當存在多個法律規(guī)則作為大前提或者個別法律規(guī)則存在規(guī)定抽象、周延性不夠的情況時,司法進行要件解釋時還需要續(xù)造其他因果性要素,核心價值觀對其他因果性因素的指引認定是存在開闊空間的。

  其二,可以為解決法律沖突問題提供方向指引。法律沖突本質是法律規(guī)則價值的沖突,核心價值觀為法律規(guī)范的選擇提供了正確答案。如法典第146條規(guī)定,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在讓與擔保的合同約定中,當事人之間名義為財產轉讓關系,但真實意思表示為擔保法律關系,若按虛偽意思表示無效認定,則亦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24條“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的規(guī)定相左,鑒于讓與擔保融資靈活、交易成本低的特點,從價值判斷上應做鼓勵交易自由的解釋,所以司法實踐往往認可讓與擔保合同的效力。

  2. 填補法律漏洞

  一般認為,法律漏洞是指違反法律體系計劃的不圓滿狀態(tài)。再完備的法律也必然存在漏洞,民法作為調整平等社會關系的法律部門概莫能外。當出現(xiàn)法律漏洞時,一般采用類比推理的方式援引規(guī)則,作為一種從特殊到特殊的推理過程,類推應當積極引入核心價值觀來幫助尋找相似的法律規(guī)范。如法典第76-86條系有關營利法人的規(guī)范條款,公司作為最典型的營利法人,民事法律中有關公司的法律規(guī)定可以類推適用至其他營利法人。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9年第2期公布的一則案例中,法院認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可以自主選擇設立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民辦學校。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主張行使知情權的,人民法院可以類推適用公司法相關規(guī)定。民辦學校舉辦人與股東身份類似,股東之間具有很強的人合性,應當秉持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誠信友善的觀念調處矛盾糾紛,這也為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是否有權查閱、復制民辦學校的章程、董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及查閱會計賬簿等權利提供了答案。

 ?。ㄗ髡甙圾Q中國法學會中國法律咨詢中心公益事業(yè)部項目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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