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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學會國家安全法學研究會 “總體國家安全觀法律問題研究”學術研討會綜述

時間:2017-04-26   來源:浙江省法學會  責任編輯:syx

? ? ? ? 為配合“4·15”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活動,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總體國家安全觀系列重要論述精神,進一步推動國家安全法治建設工作,4月13日,浙江省法學會國家安全法學研究會在杭舉辦學術研討會,來自省內相關部門單位和高校的專家學者70余人,圍繞“總體國家安全觀法律問題研究”和“‘一帶一路’戰(zhàn)略推進中的國家安全維護問題”等主題開展了深入研討?,F將研討會情況綜述如下:

? ? ? ??本次研討會邀請國家關系學院劉躍進教授作了題為“全方位解讀總體國家安全觀”的主題報告。劉教授全面闡述了總體國家安全觀的發(fā)展演變和總體布局,當代國家安全的十二個構成要素和保障體系,國家安全法律體系的構建等內容,提出了今后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需要解決的重點問題。

? ? ? ??在研討交流階段,中國計量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法學博士汪江連首先發(fā)言,他介紹了《國家安全法》的憲法依據,對“憲法”中的安全條款進行了解讀,提出了從憲法安全到安全憲法的命題,認為未來修憲要解決好國家安全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則、國家安全監(jiān)管體系、國家安全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之限制等問題。

? ? ? ??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章劍生教授進行了點評。他認為,汪連江的論文結構合理、內容充實,尤其是“安全憲法學”命題的提出,很有新意。將“國家安全”置于憲法地位具有十分重要的法治意義。他指出。若“安全憲法學”命題成立,那么,“國家安全——個人權利”應該是分析安全憲法學相關問題的理論框架,而支撐該理論框架的則是公法學上的“比例原則”。章劍生教授認為,國家安全法就其屬性而言,可以定位于部門行政法,與公安行政法、環(huán)境行政法等相當。他還就《國家安全法》今后的研究方向提出了自己的意見和建議。

? ? ? ??浙江工商大學法學院在讀研究生夏文忠交流了自己撰寫的 “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構建進路探析”論文,介紹了國家安全立法的歷史沿革、內涵與外延,認為新《國家安全法》是我國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也是一部特別刑法,同時又具有行政法的色彩。未來國家安全法律體系構建之路應具備全局性、整體性、發(fā)展性的戰(zhàn)略視角。

? ? ? ??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阮方民教授作了點評。他指出:(1)對“國家安全”的法律定義。新的《國家安全法》是以新的“國家安全”觀為指導而制定的。與傳統的狹義的“國家安全”觀只關注敵對勢力對我國政權、制度顛覆的防范與打擊相比,新的“國家安全”觀已經遠遠超越了過去那種狹義的范圍,擴展并且延伸到經濟、金融、文化、科技、生態(tài)、社會、軍事等各個方面,是廣義的“國家安全”觀。這是因為我國經過30多年改革開放的發(fā)展,國力的壯大使得國家的安全利益有了比以往更加廣泛地拓展。在這樣的“國家安全”觀視野下,不僅那種顛覆政權制度的政治性的敵對活動是危害國家安全的,要打擊并且防范;更多的是來自并非敵對勢力的外部的甚至是內部的各種有害國家經濟、文化、科技、社會等健康發(fā)展的活動都要納入到危害國家安全的范圍中,在法律上要進行打擊并且防范。因此,“國家安全”從過去的政治定義到現在的法律定義是一個重大發(fā)展變化,需要我們對它的法律內涵進行探討。阮方民教授認為,新《國家安全法》中的“國家安全”定義不盡準確。其表述包括了兩個部分:一是狀態(tài);二是能力。對第一部分國家安全是一種狀態(tài),表述沒有問題;但對于第二部分是一種“能力”值得研究,如果第一部分的“狀態(tài)”指的是一種靜態(tài),那么第二部分應當指的是一種“動態(tài)”,是安全狀態(tài)的持續(xù)性發(fā)展。所以,正確的表述是“以及使這種狀態(tài)持續(xù)性的發(fā)展運行”,也就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如果能夠維持穩(wěn)定運行,背后當然是一種能力,包括控制能力、保障能力、打擊能力等。(2)對《國家安全法》的法律定位。文章對此有所探討,提出是國家安全法律體系中的“基本法”,研討中也有學者主張是行政法。阮教授認為可以提“憲法性法律”,理由:一是新的《國家安全法》制訂是在新的“國家安全”觀對“國家安全”有一個全新的認識與定義的情況下的一次法律的全面創(chuàng)新,是在對國家安全體制作出重大調整與重組之后的全新構建,把各種有關“國家安全”的多領域的各個要素都全面整合到這部新法律之中。因此,它是一部涉及“國家安全”的綜合性法律,包括了機構組織法、行政(管理)法、行政程序法、刑事特別法等“諸法合一”,很難把它單一地劃入某一個部門法中去;二是行政法通常都是對行政執(zhí)法機關的行政權力與行政義務作了比較細致的規(guī)定,便于操作。但在這部《國家安全法》中,由于涉及到國家各個相關的部門,有司法機關,有行政機關,也有其它組織,所以都是綱要性的、原則性的規(guī)定,不具有直接的可操作性,需要有各個領域的配套的或者對應的法律法規(guī)才可操作;三是如果把《國家安全法》看成是行政法,與通常的行政法不同的是:行政法通常都有法律責任這個章節(jié),是規(guī)定行政違法責任及處罰方法。但在這部《國家安全法》中,卻沒有法律責任這個章節(jié),沒有規(guī)定行政違法責任及處罰方法。所以個人觀點它應當定位于憲法性法律。(3)“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法律定位。這是一個新創(chuàng)設的機構,文章中提到是“國家安全體系中的執(zhí)行機構”不準確。它的機構職能應當是“國家安全的決策機構”,也是“國家安全的跨部門議事協調機構”。因此同意這個機構如果“僅作為黨的機構不妥”的提法。應當對這個機構的法律定位予以明確。

? ? ? ??長興縣委黨校高級講師殷榮林圍繞“‘一帶一路’戰(zhàn)略推進中國家安全策略的提升與應對”作了發(fā)言。殷榮林認為,改革開放后,我國對外開放與經濟發(fā)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偉大成就,但受發(fā)展基礎、地理區(qū)位、資源稟賦等因素影響,對外開放總體呈現海強陸弱、東快西慢的格局?!耙粠б宦贰睉?zhàn)略的提出,將為構筑新一輪對外開放格局,實現國內東中西部平衡發(fā)展,推進中國與國際間交流合作提供了最佳路徑?!耙粠б宦贰钡膬r值體現:一是進一步推進我國內陸沿邊地區(qū)開放;二是可以與新興市場和發(fā)展中國家進行橋接;三是可以實現海陸統籌與商貿的互補互助;四是中國經濟可以實現開放中的合作共贏;五是可以實現國內外市場的高標準接軌。但同時也要看到,由于目前國際政治、經濟、文化因素的復雜性和矛盾性,“一帶一路”在推進過程中必然會遇到一些障礙和問題,包括:一是地區(qū)沖突依然存在,這是最直接的安全威脅;二是沿線國家宗教信仰復雜,不可預判因素多;三是缺乏政治互信,對“一帶一路”有抵觸心態(tài);四是大國介入對“一帶一路”形成的掣肘;五是沿線國普遍比較落后,存在收益的安全風險。強化國家安全戰(zhàn)略意識,提升國家安全保障力是非常迫切而重要的。要做到:一是提升國家安全戰(zhàn)略的公民意識;二是“以義相交”加強國際合作;三是建立風險評估機制,建立應急預案;四提升國家實力,提高安防能力。

? ? ? ??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工商大學宋杰教授作了點評。他認為,“一帶一路”戰(zhàn)略推進中的安全戰(zhàn)略問題是一個大問題。對于此問題的研究,可以有三個不同的視角:一個是中國的視角,這也是論文作者的視角;一個是“一帶一路”沿線國的視角,還有一個是其他國家的視角。中國所倡議的“一帶一路”戰(zhàn)略能否取得成功,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后面兩個視角,即沿線國和其他國家是否認同、接受和參與中國提出的此戰(zhàn)略。缺少了后面兩個視角,相關研究將是不完整的,也是很難深入進行的。宋杰教授強調,“一帶一路”戰(zhàn)略要想獲得其他國家的認同和接受,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在推進的過程中,相關舉措是否與國際社會已有的實踐高度“接軌”。如果不接軌,其他國家的認同度會降低,最終也會影響到中國戰(zhàn)略的成功推進。因此,在推進“一帶一路”戰(zhàn)略的過程中,從安全戰(zhàn)略的角度來看,國際社會已有的實踐是值得中國借鑒和參考的:(1)國家求償委員會制度。這是英美的相關實踐。中國可以考慮建立此種制度;(2)投資保險制度。這也是英美行之有效地制度,同樣值得中國參考和借鑒;(3)投資保護條約制度。中國同“一帶一路”沿線國簽訂投資保護條約的實踐并不多,應該大力推進和加速;(4)外交保護制度。這是國際社會通行的制度;(5)適應中國利益全球化需要,建立擴張性保護區(qū)體系,為合法干涉提供國內法依據和基礎。關于此點,宋杰教授指出,長期以來,我國一直奉行不干涉原則。在中國利益沒有遍布全球的背景下,這一立場是沒有什么問題的。但是,現在不同了。中國利益和國民已經遍布全球。在此背景下,如果依然奉行不干涉原則,一旦自身利益遭受到損失,我們該怎么辦,怎樣有效地保護自身利益?從英美實踐來看,這些大國除了利用上述提到的多種途徑外,還積極擴展自身的管轄權,使得自身的管轄權具有擴張性。我們經常批評美國的長臂管轄權、域外管轄權,適應的正是其全球性利益保護的需要。任何一國,一旦強大,應學會合法地進行干涉非常重要。合法地進行干涉是指合法地依據國際法或國內法進行干涉。一國干涉,即使國際法沒有依據或依據不明確,任何時候都需要確保其具有國內法依據。這是合法干涉的底線,也是英美實踐的重要啟示。我們要學會合法地進行干涉,同樣要確保國內法具有合法依據。而要做到此點,就必須改造我國目前的管轄權體系,使其具有擴張性和進取性。做不到這一點,我們未來將會非常被動。所以,學者目前迫切地需要對此問題進行深入研究。

? ? ? ??長興縣委黨校的郭庭楠老師立足對長興縣的調查基礎,就“開放發(fā)展理念下民間信仰依法治理的對策研究”作了發(fā)言。郭庭楠認為,在社會發(fā)展和轉型的關鍵時期,社會構架中種種文化現象與思潮的不斷產生碰撞,如果不能有效地進行互動與融合,很可能會產生嚴重的社會重大事件。因此,主流文化(信仰)與非主流文化(信仰)要有互融的姿態(tài),對于處于強勢一方的主流派就要有開放的、積極的姿態(tài)對非主流的信仰進行規(guī)范與引導,在依法治理的理念之下進行磨合與互動,然后實現和諧共處,這對整個社會系統的和諧發(fā)展必然有益,對于我們黨和政府提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目標無疑是積極的。當前民間信仰的發(fā)展狀況:一是對民間信仰的治理堵多導少;二是對民間信仰的包容性不夠;三是缺少法律保障,難以定位;四是管理失范,活動雜亂;五是職責不清,主體不明。關于對民間信仰疏導、治理的對策建議:一是明確定位,疏堵結合;二是綜合治理,依法管理;三是明確責任,規(guī)范管理;四是力量整合,齊抓共管;五是規(guī)范引導,創(chuàng)新管理;六是長效監(jiān)管,制度管理??傊?,民間信仰是當前我們國家經濟發(fā)展過程中一個不可回避的社會意識形態(tài)的引導與管理的問題。治理得好,完全有利于國家整體性治理的推進與和諧中國的建設,如果治理不當,可能會引發(fā)社會矛盾與社會對立,對國家現代化建設與中國夢的實現是負因素。因此,我們必須要有開放的態(tài)度、科學的思維、正確的手段正確引導治理民間信仰。在當前經濟社會發(fā)展的新常態(tài)下,參與民間信仰活動者往往以年長者居多,他們對生活的期望值不會很高,大多已有基本社會保障,他們更多的是尋求精神層面的慰藉。從國家安全看,民間信仰雖然比較分散,規(guī)模不大,也不強勢,但在基層社會生活圈卻有極強的生命力和廣泛的認同度。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開放”的發(fā)展理念,對民間信仰的治理與引導也應秉承開放的理念,本著文化多元發(fā)展的態(tài)度,允許主流信仰與民間信仰包容共存,相互和諧共處,互補互信的發(fā)展。將民間信仰事務納入政府社會事務管理范疇,通過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管理民間信仰事務,對維護社會和諧穩(wěn)定、弘揚傳統文化、加強精神文明建設等各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 ? ? ??省委黨校李濤教授進行了點評。他認為要從文化安全、意識形態(tài)角度對民間信仰進行研究,民間信仰是文化行為,民間信仰的管理對象涉及到多個部門,建議成立文化治理機構進行綜合治理。要全面、正確地認識社會主義社會宗教作用的兩重性,既不能夸大宗教的消極作用,也不能夸大宗教的積極作用。要為宗教發(fā)揮積極因素、抵制消極因素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和環(huán)境,引導和支持宗教界弘揚積極因素,抵制消極因素,因勢利導,趨利避害,不斷引導宗教與社會主義社會相適應。

? ? ? ??最后,浙江省長湖監(jiān)獄的馬亮圍繞 “總體國家安全觀視閾下的監(jiān)獄反恐架構升級研究”作了交流發(fā)言。馬亮認為,由于受境內外多種因素影響,我國暴恐活動目前仍處于能量釋放階段,反恐形勢依然十分嚴峻,監(jiān)獄系統面臨的各種難以預見的風險和不安定因素明顯增多,甚至成為境內外敵對勢力的重點滲透領域。當前正值維穩(wěn)安保的重要攻堅階段,必須最大限度地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監(jiān)管場所絕對安全穩(wěn)定。

? ? ? ??研究會副會長、浙江工商大學吳高慶教授進行了點評,他肯定了作者的選題,認為提出的問題針對實際。監(jiān)獄是國家安全的一部分。對暴力恐怖分子去極端化問題,如何促使其思想轉變是一個短板。從目前的實踐看,釋放后的恐怖分子很多仍然沒有改變,實施暴力恐怖活動的風險還是存在。在監(jiān)獄內去極端化,用正確的方法來感化教育,做好思想工作,效果可能會更好。

? ? ? ??本次研討會共收到論文19篇,研究會篩選了5篇優(yōu)秀論文編印了論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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